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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钟楼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号:〖
 


(2020年1月5日在钟楼区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参加大会对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地点;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决定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七)决定大会秘书处各组负责人名单;

(八)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等会前活动,听取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征集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选题;

(九)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举和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后,发布公告。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届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经上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镇、街道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召集人召集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其他事项的决定。

代表团审议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通过办法草案和其他提交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及大会秘书处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各项报告;

(五)提出应由大会选举和通过的人选;

(六)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八)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者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和工作日程;

(二)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统计时间。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和讨论代表对有关议案和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将讨论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包括对会议日程的调整,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大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等委员会,相关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处。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人员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在区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二条  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依照《常州市钟楼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提出,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向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或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再次审议。

第二十六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议案,以及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常州市钟楼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还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会议提出书面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印发代表。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后,由代表团进行审议。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

在审议时,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区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转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相关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限送交大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代表审议的意见,对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后应当分别作出相应的决议。

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各项工作报告及计划和预算的决议草案,由主席团提交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工作报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财政预算未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可以由报告机关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后,由主席团决定再次提请本次大会审查,或者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财政预算经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大会选举办法等规定进行提名和选举。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经代表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或者区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也可以由区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选举结果向大会宣布后,主席团应当组织当选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一般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另行组织。

第三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补选程序和方式,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个别副区长的任免;可以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补选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分别在副主任、副区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本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议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和罢免,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区人大代表资格被罢免的,其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四条  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质询案的范围: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以及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问题;

(三)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七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在会议期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作出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四十八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受质询机关可以提出请求,征得提质询案的代表同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再次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主席团认为质询案不属于质询范围时,可以作为询问处理。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相关材料。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三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四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举行全体会议前向秘书处报名,并经大会秘书长同意。临时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个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六条  会议的选举及罢免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接受辞职的表决和表决议案、决议、决定,一般采用按表决器方式。需要采用其他表决方式时,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和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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