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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钟楼区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发布日期: 2020-07-16    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号:〖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常州市钟楼区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 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提案办理协商贯穿于提案工作全过程,包括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 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四条  政协组织应充分发挥协商载体作用做好组织、协 调、督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提案者应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及时 接受承办单位的办理回访,客观评议提案办理结果。

 第五条  提案办理协商形式包括实地调研、视察考察、专题 座谈、重点协商、情况通报、登门走访、电话联系、网络沟通和信函联系等。

第二章 办理前协商

 

 第六条  提案提出。提案者应围绕委、政府中心工作及 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 提案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建议。加大专门委员会和界 别提交提案力度,增加集体提案比重。政协办公室和提案委员 会等可通过邀请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等方式,帮助提案者了解 部门工作重点。提案委员会收集整理提案线索、编印提案选题参 考目录召开提案征集协商座谈会,做好提案征集引导工作。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和界别小组组织调研视察、走访对口党政部门,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并做好集体提案的选题论证和撰写工作,提高集体提案质量。

 第七条  提案审查。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大会提案组按照 审查立案标准对收到的提案逐一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对需要修改、并案、不予立案的提案,及时与提案者沟通,开展协商,达成共识,形成审查立案和分办的初审意见后,提交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全体会议 闭会后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初步审查的提 案进行复审,复审情况向主席会议报告。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立案标准和程序及时审查。

 第八条  提案交办。建立委、政府和政协共同交办提案机制。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会同委办、政府办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预交办,承办单位对交办如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 经相关单位协商同意后作出调整。政协办协同委办、政府办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明确办理时限、要求与责任。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与委办、政府办及承办单位协商交办。

 第九条重点提案遴选。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等,从立案的提案中分别推荐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组织召开由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相关承办单位负责同志等参加的重点提案选题协商会,协商提出重点提案初选目录,征求委办、政府办意见后由提案委员会审议,报政协主席会议审定,确定重点提案。

第三章 办理中协商

 第十条  经办环节。提案承办单位应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 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了解提案者提出提案的目的、背景和真实想法,共同探讨提案办理意见,做得到的要负责任地办理, 办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创新和丰富办理协商方式,主题同或相近的提案归并为专题,进行集中协商,统一答复;提案承办数量较多的单位,组织提案者开展集中面商,提高协商面商率 ;探索承办单位通过一定的形式与提案者实时互动协商;对适合现场办理的提案,提案委员会推动承办单位与提案者进行现场协商;注重提案办理协商与对口协商、专题协商、界别协商的有机衔接,提高协商成效。对多个单位会办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牵头,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落实提案办理,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承办单位应做到重点提案在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其他提案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由承办单位领导与提案者再次协商,在充分认证的基础上进行再次答复,期限不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重点提案督办。重点提案分别由委、政府、政协领导领衔督办以及政协专委会重点督办。政协办商区委办、政府办,提出委、政府、政协领导领衔督办以及政协专委会重点督办的重点提案选题和督办安排方案,报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委、政府、政协领导领衔督办提案由委办、政府办、政协办协同统筹组织实施,政协各专委会参与;政协各专委会重点督办提案由各专委会组织实施。重点提案督办应邀请提案者和专门委员会代表、有关政协委员参与协商,可视情况邀请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参加。承办单位收到重点提案交办通知后,须及时制定办理协商方案主要领导应亲自审定办理方案、亲自参加调查研究、亲自组织协商活动、亲自签发办理复文督办成果以视察报告、调研报告、重要提案摘报、协商纪要等形式报送委、政府及有关方面。

第四章 办理后协商

 第十二条  督促检查。完善提案办理评价机制,将提案办理 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提案办理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纳入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委办、政府办、政协办联合对提案办理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从健全领导机制、加强沟通协商、规范办理制度、落实合理建议等方面,提案委员会每年有计划组织开展对提案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民主评议。探索提案办理网络评议,提高委员评议的参与率。有序推进提案内容与办理复文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采纳反馈。提案者收到承办单位答复意见后,应 在15个工作日内对办理工作与成效作出评价。提案委员会适时组织提案办理“回头看,推动提案者与承办单位沟通协商,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政协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吸收采纳提案办理协商形成的成果。对提案办理取得的成效,提案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提案者和政协反馈。委、政府领导对报送的提案办理协商相关材料和成果作出批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重点反馈。推动承办单位在落实办理成果的过程中,组织提案者协商督办,提高落实成效。承办单位在当年办理任务完成后,应就本年度提案办理协商的基本情况、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提案建议被采纳落实的情况和有关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及时向交办机关提交书面报告。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政协常务委员会每年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健全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领导机制。政协主席 会议定期听取提案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提案工作,协商督办重点 提案。重点提案协商办理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政协领导同志带队视察,调研督办重点提案,走访提案承办单位,出席提案办理协商会推动承办单位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强化办理协商理念,重视提案者的协商意见,研究和解决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意见建议的转化落实。提案委员会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工作规范、务实、有成效。

 第十五条  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政协运用提案 履职的有效做法,宣传提案办理协商取得的成效和工作经验等,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支持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 良好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委办商区政府办、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