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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09    来源:工信局  浏览次数: 
 
各辖市、区工信(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工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大力实施江苏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完善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梯队建设,经研究,特制定常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认真抓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常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提升工艺美术产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

       附件:常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工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大力实施江苏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弘扬精益求精工匠精神,探索高素质工艺美术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历史经典产业,推动传统工艺美术创新发展,完善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梯队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常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工作。有关规定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 围绕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苏省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结合常州实际,每年认定一批“常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以下简称大师示范工作室)。通过示范引领,发挥模范带动作用,全力推进全市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

       第二条 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形式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认定表彰的方式。经认定后,由市工信局授牌、颁发荣誉证书。大师示范工作室统一命名为“常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

       第三条 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认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被认定者可向原认定机关提出延续认定的申请。未获得延续认定的,其名称、证书及牌匾自动失效。

       二、认定原则

       第四条 自愿申报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从业人员均可申报。申报者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大师示范工作室三年建设实施方案,确保示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五条 重点领域原则。推荐申报的大师示范工作室,其作(产)品应属于江苏省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并具有鲜明的常州地方特色和高超的制作技艺。

       第六条 示范引领原则。推荐申报的大师示范工作室应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尤其在技艺创新、精品创作、人才培养、制度建设等方面有创新示范效应。

       三、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主体。常州市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主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的企业或个人工作室。

       第八条 资质要求。大师示范工作室的申报者应具有“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或“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荣誉称号,并取得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申报者应身体健康,能胜任创作设计、技艺制作、宣传推广等任务和活动。已经获得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荣誉称号的,不在申报范围内。

       第九条 有合理的人才培养机制和目标。大师示范工作室内应有3名及以上相对固定的传承人,其中至少2人具有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或中级职称或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被认定后三年内新增传承人不少于2人,新增具有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或中级职称或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传承人不少于1人。传承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敬业精神,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工作经历。

       第十条 有较为完善的工作条件。大师示范工作室应具有作(产)品设计、制作和展示的基本功能和条件,有相对独立的大师创作及传承人培养空间,除特殊品种和技艺外,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四、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自愿申报。申报者根据要求填报《常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申报表》(附表),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工信局。申报材料包括:

       1. 申报者所属企业或个人工作室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申报者工艺美术大师证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复印件;

       3. 主要传承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工艺美术大师证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复印件;

       4. 能说明申报者与传承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5. 工作室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建设目标、工艺美术传承和创新项目的计划、传承人培养计划、工作室的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形式审核。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申报者。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实地审查,提出推荐入选名单。

       第十四条 社会公示。市工信局将推荐入选名单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入选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信局提出。由市工信局组织调查核实并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认定表彰。市工信局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入选的大师示范工作室,并授予荣誉牌匾、颁发荣誉证书。

       五、管理与保障

       第十六条 被认定的大师示范工作室应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积极落实建设方案,加大技艺创新、精品创作和传承人培养力度,加强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每年对大师示范工作室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取消其资格;对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大师工作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