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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困难职工帮扶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17    浏览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帮扶服务和解困脱困工作,根据《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苏工办〔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职工的帮扶救助。农民工需全家居住本市1年以上,本人在单位工作1年以上。

困难职工审核认定以家庭为单位。

第三条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

(一)特困职工家庭

1.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3倍(含)以内,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重特大疾病、伤残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2. 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3倍(含)以内,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二)一般困难职工家庭

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等因素,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3倍的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包括:

1. 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 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以上相关概念中,家庭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致困因素导致的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

第四条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困难职工家庭:

(一)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四)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及核对授权书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五)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

(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除外)不纳入特困职工档案。

(七)已经建档帮扶的职工,虽到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纳入帮扶范围,延续帮扶时限超过两年的。

(八)本级工会集体研究确定的不应建档情形。

第五条  相关帮扶标准

根据职工家庭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结合工会帮扶资金状况,对建档帮扶对象实施梯度帮扶。

(一)生活救助

1.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春节慰问金2500元/年/户,交通补贴500元/年/户,春节前发放;日常消费品补贴600元/月/户,按月发放。

2. 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春节慰问金2000元/年/户,交通补贴500元/年/户,春节前发放;日常消费品补贴400元/月/户,按月发放。

3. 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春节慰问金1500元/年/户,交通补贴500元/年/户,春节前发放;日常消费品补贴300元/月/户,按月发放。

生活救助与政府部门给予的生活救助不重复享受。

(二)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原则上于每年11月启动,对申请医疗救助前12个月内产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以及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医药费予以补助,具体核算以提供的票据复印件为准。

1.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以及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中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对象,医疗医药费个人自负部分10000元(含)以下的,按50%给予补贴(见角分进元,下同);10000元以上的,按60%给予补贴。

2. 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中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市低保标准1倍(含)~2倍间的对象,医疗医药费个人自负部分20000元(含)以下的,按40%给予补贴;20000元以上的,按50%给予补贴。

3. 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中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市低保标准2倍(含)~3倍间的对象,医疗医药费个人自负部分30000元(含)以下的,按30%给予补贴;30000元以上的,按40%给予补贴。

当年度最高医疗救助额度为20000元。

(三)助学救助

助学救助原则上于每年7月启动,助学标准以当年度金秋助学文件为准。

第六条  申报办理程序

1. 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可向单位工会提出申请,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常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单位工会。

申报资料应包括:《常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申请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扉页及全部家庭成员信息复印件、职工本人连续12个月收入单据、家庭成员连续12个月收入单据、单位公示材料(公示原件及公示照片)、职工本人工会卡正反面复印件等基本材料,及职工本人、家庭成员分别签字并摁指模印的《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如存在以下情况,应提供相应辅助材料: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的,提供病情诊断书、申报日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清单汇总表、医院及药店开据的正规发票等;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家庭成员失业的,提供《就业登记证》或无业证明;离异家庭的,提供《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证明或医院的病情证明;农民工提供暂住证或在常州租房证明;子女就读高中以上学校的,提供学籍证明。

2. 调查核实。单位工会受理后,应对申请表及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送上级工会审核。区属单位报所属区工会职工帮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帮扶中心”)审核,经区帮扶中心调查核实,审核同意后报常州市职工帮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帮扶中心”);市产业、局所属单位经产业、局工会调查核实,审核同意后报市帮扶中心;直属单位申报的由其工会审核后报市帮扶中心。

3. 复查审批。市帮扶中心根据申请表及二级工会意见,负责组织开展申报职工家庭的入户调查走访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并提出调查意见,提交市困难职工审批工作小组研究讨论。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审批工作小组每月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并审批。

4. 二次公示。凡由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审批工作小组审批同意的困难职工家庭,均应在市级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在公示中有新的情况出现,由市帮扶中心负责组织调查,并重新进入审批程序。

5. 建档管理。经审批、公示确定为特困职工家庭的,由市总工会建立档案并统一发放《特困职工证》;确定为一般困难职工家庭的,由市总工会建立档案进行帮扶。确定为困难职工的,自申报材料交齐至市帮扶中心之日起享受各项工会救助政策。

第七条 档案管理

1.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由申报时提供的原始资料组成。

2. 建立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的同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建立电子档案,录入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档案与原始档案信息应保持一致。

3. 困难职工档案的整理、保管由市帮扶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并负责档案安全。

4.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撤档之日起10年。

第八条 困难职工家庭动态管理机制

1. 困难职工家庭在家庭人员状况、家庭收入状况、疾病医疗状况等涉及申报条件要素变化时,应主动向单位工会和市帮扶中心报告。单位工会有责任掌握困难职工家庭变化情况,并随时向市总工会帮扶中心报告。

2. 实施困难职工家庭年审制度。年审工作在每年9月由市总工会统一部署,基层工会和主管部门工会具体负责。当年度7月1日前申报确认的困难职工均要参加年审。对年审中已不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家庭,应立即退出并回收相应凭证。对基层工会初审后认为仍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由所在单位工会按照当年年审工作要求,组织职工提交年审资料至市帮扶中心,市帮扶中心负责组织入户调查走访并提出认定意见。凡不参加困难职工年审的,视作不再符合条件。

3. 困难职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困难条件(对照困难职工申报条件)时,申报人单位工会应主动报告,并提出退出要求。困难职工不符合困难条件,未主动报告,但在年审和家庭调查中发现不符合困难条件的,应强制立即退出,并办理退出手续。

4. 健全退档制度。对稳定达到脱困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及时脱困退出,对出现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及时注销退档,发放退档告知书,经职工本人、家庭成员或基层工会确认后退档。对确实达到退档标准,职工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可经过市帮扶中心和职工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工会核实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对退出困难职工管理但生活仍有一定困难的职工家庭,一次性发放补助金2000元。对隐瞒财产、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建档的,应及时注销档案,追回违规所得,建议有关部门纳入征信体系。

第九条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总工会及经开区总工会应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办法。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总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区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办法,与市级困难职工帮扶办法形成有效衔接,打造梯度帮扶服务职工体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常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常州市特困职工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工发〔2019〕21号)、《常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常工发〔2019〕22号)同时废止。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发文前认定并在档管理的常州市特困职工家庭,参照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生活救助标准继续救助,后续认定以2021年年审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