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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18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苏市监规〔2022〕2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的“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二、对于符合《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奖励程序由举报人申请启动。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

四、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由办案机构依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进行认定,提出奖励金额建议,填写《举报奖励事项审批表》,经本部门财务机构审核,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送达举报人。

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当先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五、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奖励金额上限不得突破100万元。

六、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做好与举报奖励相关的文书制作、送达等工作,与行政处罚案卷一并归档保存,并为举报人保密。

七、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核审、发放工作,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履行举报奖励审批、发放程序,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

九、上述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31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