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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50问
发布日期: 2022-05-20    来源:医保分局  浏览次数: 
 

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50问

1.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答: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是指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制度。


2.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1)正常参加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且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状态正常;

       (2)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6个月以上的治疗且病情基本稳定。

       (3)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a.未参加我市长护险或处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封锁期的;

b.已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

c.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承担护理费用的;

d.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不满6个月的;

e.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f.其他不符合失能评估受理条件的。

3.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水平及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水平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

2022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为1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30元/人·年、政府补助30元/人·年,医保基金40元/人·年。


4.我参加了本市职工医保,还需要另外办理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吗?

答:不需要。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同步参加长护险。


5.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为什么需要经过评估?

答:由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是长期失能人员,因此需要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才能确定其评估等级,实现护理服务与失能人员护理需求合理匹配。


6.评估结果有几个等级?   

答:采用国际通用的分类拟合工具(线性判断法和支持向量机法),将评估结果分为:正常、失能1级、失能2级、失能3级、失能4级、失能5级、失能6级。

其中,失能1级、失能2级为轻度失能;失能3级、失能4级为中度失能;失能5级、失能6级为重度失能。


7.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形式有哪些?

答:根据护理服务形式不同,长期护理保险保障服务分为以下三类:

1.参保人员居家接受上门护理服务(简称居家护理)。

2.参保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简称养老机构护理)。

3.参保人员入住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护病房接受护理服务(简称医疗机构住院护理)。


8.居家亲情护理、居家上门护理和养老机构护理具体有哪些生活护理服务内容?

答:生活护理服务项目包括安全护理等21项内容,护理人员根据失能人员实际状态和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见《长期护理保险生活护理服务项目表》。


9.选择居家护理形式的生活护理如何计算?

答:居家护理形式的生活护理待遇兼顾专业服务和亲情照护需求。专业服务与亲情照护生活护理补助,两项合并计算。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支付时中度失能人员不超过900元/月,重度失能人员不超过1500元/月。


10.我之前一直在享受民政补贴,现在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的话,民政补贴还可以继续享受吗?

答: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补贴、辅助器具购置(租赁)补助等相关政府类补贴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暂不计入残疾人收入,与残疾人生活补贴可同时享受。


11.到哪里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如下:

受理地点

咨询电话

市中心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锦绣路2号

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经办大厅

0519-86509896

天宁区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

256号天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0519-69661877

钟楼区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白杨路16号丁香苑10幢政务服务大厅一楼

0519-88890210

新北区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红河路65号

新桥大厦3楼服务大厅

0519-85186730

经开区

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东方东路

16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0519-68762134

武进区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南路518号二楼经办大厅

0519-86528906

金坛区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150号金坛区社保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0519-82888003

溧阳市

常州市溧阳市永定路65号

0519-87188680

参保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经办机构(含受托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时,需提供材料如下:

(1)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2)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人告知书、承诺书;

(3)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人委托书;

(4)常州市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

(5)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申请人社保卡原件;

(6)真实有效的完整病史资料(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例管理有关规定复印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7)已建立家庭病床的参保人申请时需要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家庭建床服务协议书》(注意家庭建床协议有效期);

(8)其他相关材料。

参保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受托机构提出失能等级评估申请时,需准备上述相关材料,自评失能等级须达到D级以上。

特别说明:如申请人本人无法前往经办窗口申请,可签订《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人委托书》,委托他人来窗口进行申请;材料1、2、3、4在常州市医保局网站的长护险板块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后,由委托代理人办理。

网址://ybj.changzhou.gov.cn/。

12.申请需要哪些手续?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参保人员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申请材料,前往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窗口进行申请即可。

如申请人本人无法前往经办窗口申请,可签订《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人委托书》,委托他人来窗口进行申请;材料1、2、3、4在常州市医保局网站的长护险板块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后,由委托代理人办理。

网址:http://ybj.changzhou.gov.cn/。


13.受理窗口能否当场告知我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答: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窗口会当场受理并进行确认;对于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窗口也会当场进行告知。


14.可以请人代办吗?代办人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可以。委托代理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和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医保凭证、病史资料等。


15.自评表如何填写?

答:在提交申请评估材料时,应同步提交《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自评失能等级须达到D级以上。填写如下:

《自评表》分为a、b两类,共六个项目;

a类:进食、大小便控制、洗澡;b类:穿衣、用厕、床椅转移。

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对参保人的这六项完成程度进行自评,完成程度可分为3部分:独立完成、部分独立完成(需要帮助)、依赖(完全不能独立完成)。

如a类中“进食”项目,参保人可以自行使用餐具并送入嘴中,自己完成咀嚼和吞咽的,在“选项”部分可以填“2”,属于“独立”;

参保人员可以自行咀嚼和吞咽,但是无法使用筷子夹菜等,“选项”部分填“1”,属于“部分独立,需要帮助”;

参保人员完全不能使用餐具进食,或完全不能自主进食用鼻饲时,“选项”部分填“0”,属于“依赖”。

b类中“穿衣”项目,参保人可以自行拿取衣物并将手臂伸进袖管,自行抬腿穿裤子,扣好扣子拉上拉链,在“选项”部分填“2”,属于“独立”;

参保人员可以自行拿取衣物并将手臂伸进袖管,自行抬腿穿裤子,别人帮助扣扣子系鞋带等,“选项”部分填“1”,属于“部分独立,需要帮助”;

参保人员自己拿取不了衣物,也不能自己穿上衣物,完全需要别人拿取和帮忙穿时,“选项”部分填“0”,属于“依赖”。


当六个项目全部自评完毕,通过选项的分值就能知道自评失能等级了。

A级:a类+b类所有“选项”都为“2”;

B级:a类有1个“选项”为“0”,或b类有1-2个“选项”为“0”;

C级:a类+b类有1个“选项”为“0”,或b类有3个“选项”为“0”;

D级:a类有2个“选项”为“0”,或a类有1个同时b类有2个“选项”为“0”;

E级:a类有3个“选项”为“0”,或a类有2个同时b类有1-2个“选项”为“0”,或a类有1个同时b类有3个“选项”为“0”;

F级:a类有3个同时b类有1-2个“选项”为“0”,或a类有2个同时b类有3个“选项”为“0”;

G级:a类+b类所有“选项”都为“0”;

当自评失能等级达到D级、E级、F级、G级时,就可申请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了。


16.我已办理申请手续,何时为我开展失能评估? 

答:启动初期,办理申请手续后,适时开展失能评估。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稳定开展后,根据政策文件要求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论。


17.我是武进的参保人员,常住在天宁区,可以在天宁区申请评估吗?

答:可以的。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全城通办,失能评估的申请工作可以在就近地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窗口办理。


18.评估具体是如何进行的?  

答:办理申请手续后,评估机构会根据您预留的联系方式与您联系,安排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上门为您进行现场评估调查,并如实记录调查信息。


19.由谁上门评估?我该如何配合评估?  

答:上门进行现场评估调查的评估小组均由经过培训合格的评估员组成。评估时,请您如实回答评估员提出的问题,并配合评估员完成评估。


20.评估时,家属需要在场吗?   

答:上门评估时原则上应有评估对象的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场,并配合评估员顺利完成评估。

21.评估过程涉及我的个人隐私,是保密的吗? 

答:评估过程涉及的信息均为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评估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您的信息。


22.如何才能知道评估结果?如没有收到结果,该怎么办?

答:经办机构将评估结果中属于中度、重度失能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的,由定点评估机构出具失能评估结论。失能评估结论应载明评估对象基本信息、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等内容,并送达参保人员。逐步推行电子评估结论;参保人及其家属也可自行到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结果查询。


23.对评估结论有异议,该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对失能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机构(含受托机构)申请复评。


24.在接到评估结论书后的多少时间内,可以申请复评?

答:参保人员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5日内可向经办机构(含受托机构)申请复评。


25.复核评估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答:经办机构(含受托机构)审核受理后,派出1名工作人员,并从其他定点评估机构随机抽取1名评估专家,组成复评小组开展复评。复评结论由评估专家所在定点评估机构和经办机构(含受托机构)共同出具,复评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


26.评估结果是否终身有效?如果不是,有效期是多久?

答:评估结论不是终身有效。评估结论的有效期是2年。


27.评估有效期快满了,该怎么办?

答: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由经办机构(含受托机构)组织开展期末评估,期末评估无需参保人员提出申请,评估期间可继续享受原长护险待遇。


28.我感觉我的生活自理能力变好(差)了,需要重新评估吗?

答:失能评估结论出具后满6个月,参保人员因失能状况发生变化影响评估结论的,可向经办机构(含受托机构)提出再次评估申请,经办机构(含受托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9.评估的收费标准是多少?要个人承担吗?

答:评估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每人每次200元的标准支付;首次评估的费用不需要个人承担。  


30.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了复评,个人需要承担费用吗?  

答:对结论改变的复评费用,由初评机构承担;对结论未改变的复评或再次评估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


31.收到评估结果后是否就可以开始享受服务了?

答:自失能评估结论作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并按规定选择护理服务方式和定点服务机构。


32.居家上门护理机构的服务时间和标准是怎样的?

答:提供居家上门生活护理服务的,每次服务时间不低于2小时,长护险基金按不高于100元/次的标准支付。


33.我需要变更护理人,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需要参保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护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评估结论书原件到所在地医保中心的经办服务窗口办理手续(护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同一人)。


34.居住在家里的参保人想居住到定点机构,或居住在定点机构的参保人变更为居家护理,该办理什么手续?

答:如居住在家的参保人想去定点机构,可在定点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如居住在定点机构的参保人变更为居家护理,需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护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评估结论书原件到所在地医保中心的长护险柜台办理手续(护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同一人)。


35.参保人去世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由家属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到所在地医保中心的经办服务窗口办理待遇终止手续。


36.养老机构护理的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养老机构护理分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

(一)生活护理:中度失能30元/日,重度失能50元/日;

(二)医疗护理:对建立家庭病床的的失能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限额标准为600元/月,限额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偿75%,个人支付25%。


37.医疗机构住院护理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医疗机构护理分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

(一)生活护理:中度失能24元/日、重度失能40元/日;

(二)医疗护理:属于基本医疗护理服务范围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偿75%,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38.我住在家里,但是同时享受了亲情护理和定点机构居家上门护理服务,产生的费用该如何结算?

答:亲情照护生活护理补助和定点机构居家上门护理,两项合并计算。中度失能人员不超过900元/月,重度失能人员不超过1500元/月。


39.我住在家里/养老机构,同时建立了家庭病床,费用该如何结算?

答:如果住在家里/养老机构并建立家庭病床,生活护理中度失能按12元/日、重度失能按20元/日进行补助,对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家庭建床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限额标准为600元/月,限额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偿75%,个人支付25%。


40.我住院期间使用了社会保障卡,待遇要如何结算?

答:按照长护相关政策规定,基本医疗和长护不能同时享受,因此当月待遇会扣减当月住院天数。


41.我向辅具租赁公司进行了辅具租赁,应怎样结算?

答: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对护理辅助器具租赁在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限额标准为300元/月,限额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偿75%,个人支付25%。


42.拥有本市户籍的外省市退休对象能否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不可以。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只针对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43.如何对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进行审核?  

答:参保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医保凭证、病史资料等,并同步提交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自评失能等级须达到D级以上。医保中心长护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并通过身份证号对申请人进行判定是否符合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资格。


44.对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条件的人员该如何处理?

答:长护工作人员对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要求的人员,应当场告知其不符合的原因,并再次询问是否还进行受理,如参保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要求继续进行受理,应当场进行受理,并由参保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信息的确认。


45.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有哪些?

答:分别是居家上门护理服务、养老机构护理、医疗机构护理和护理辅具租赁。


46.提供居家亲情护理的护理人员要进行护理培训吗?如何培训?

答:需要。有亲情照护需求的失能人员指定1-2名固定人员,由居家上门机构进行培训,经相应培训合格,纳入全市居家养老亲情照护人员名录范围后,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补助。


47.武进区已享受长护险的参保人的待遇会因新政策而改变吗?

答:先行试点地区已接受亲情照护服务的失能人员在失能评估有效期内可继续按照原亲情照护生活护理补助标准执行。

已入住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待遇按照新政策执行。


48.参保人员在定点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发生的长护险费用应如何支付?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发生的长护险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人员与定点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结算;属于基金支付的,由受托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按月结算。


49.先行试点地区已接受亲情照护服务的失能人员的待遇如何结算?

答:先行试点地区已接受亲情照护服务的失能人员在失能评估有效期内可继续按照原亲情照护生活护理补助标准执行。此外还可享受每月最多三次的居家上门护理服务。


50.哪些护理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1)应当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