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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服办”政银合作服务网点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苏政务办发〔2023〕21号) |
发布日期: 2023-11-22 来源:审批局 浏览次数: |
各设区市政务办,各合作银行: 现将《“苏服办”政银合作服务网点建设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持续加强政银合作服务网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苏服办”政银合作服务网点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政银合作,加强合作银行服务网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本规范加强服务网点建设,提升服务网点政务服务品质,扩大政银合作品牌影响。 第三条 网点布局 (一)按照“能进则进”原则,合作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网点渠道建设“苏服办”政银合作服务网点,实现合作事项全面进驻、服务网点全部覆盖。 (二)根据网点服务能力,分别设立“政银合作专区”“政银合作专窗(柜)”和“自助终端服务区”。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一个“政银合作专区”示范点,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银行网点设立便民服务点开展帮办代办服务。 第四条 标识设置 合作银行要统一设计“苏服办”政银合作服务网点标识标牌,在网点室外和室内醒目处悬挂张贴。标识标牌要突出“苏服办”品牌和银行特点,如“农商·苏服办”“苏服办·建行办”“苏服办·交政通”等。 第五条 功能配置 科学规划和合理设置专区、专窗(柜),重点建设完善自助终端服务区,提升自助终端服务性能,具备查询、打印和自助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等功能。人工接件受理业务的服务网点应完善配套设施,配置电脑、打印机、高拍仪、电话、文具、老花镜等服务设备。 第六条 事项清单 (一)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合作银行,按照“易办好办”原则梳理确定进驻银行网点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二)合作银行应按照政银合作事项,编制统一的服务指南和业务手册,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定期动态更新服务事项。 (三)服务网点应公开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确保公开内容与实际办理情况保持一致。 第七条 人员配备 (一)服务网点应选派政治素养高、业务水平优、服务意识好、责任担当强的人员负责专区、专窗(柜)工作,明确专(兼)职人员做好自助终端服务区工作。 (二)加强对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工作人员遴选,坚持群众信任和严守底线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各类便民服务。 (三)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协助合作银行,采取跟班学习、集中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政务服务业务技能培训,原则上人员经过培训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业务办理 (一)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应按照业务规范和办事流程,认真做好咨询答疑、申报辅导、接件受理、流转分发、帮办代办等工作。 (二)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应严格落实政务服务有关制度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提供帮办代办服务的,不得违规收取费用或以各种形式变相增加办事人员成本。 (三)合作银行应与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建立办不成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持续优化政务服务。 第九条 数据安全 按照“谁办理、谁负责”原则,合作银行在业务经办过程中须遵守数据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对接触到的政务服务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义务。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合作银行加强对服务网点监督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改进服务作风,树好政银合作服务品牌形象。 (二)合作银行应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簿(箱),及时回应解决监督投诉意见。 (三)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定期对合作银行服务网点进行检查,落实情况通报制度,探索服务网点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银行及所属分行(支行)与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局)合作服务网点建设。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