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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破坏城市绿化,罚!
发布日期: 2023-05-18    来源:城管局  浏览次数: 
 

城市绿化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美化城市景观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旦遭到破坏,整个城市的环境就会大打折扣。但是个别市民为了个人利益,随意对城市绿化进行砍伐破坏。近期,高新园(邹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对两起擅自损毁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4月28日,执法局队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正在对邹区镇卜弋泰利减速机公司门口行道树进行断头修剪,队员立即上报,并现场制止,由执法队员到场进行调查,发现该厂担心行道树的生长影响其厂区电线,自行将门口的行道树断头修剪,对绿化造成了不可逆的影响,执法队员现场给当事人进行了《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普法教育,并当场下达了《限期提供合法手续通知书》进行立案查处,同步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进行损坏绿化评估,当事人表示十分后悔,自愿接受处罚。无独有偶,5月5日,队员在巡查中再次发现邹区镇东方大道禅怡足道商家因行道树遮挡其店招自行对其门前行道树进行伐枝,经询问该商家未办理任何手续,执法队员依据规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目前两起违法案件正在有序推进中。下一步,高新园(邹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采取“全方位”执法,加大对毁绿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有效做好辖区绿化的执法管控。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城市管理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一项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市民的共建共治共享。城市绿化既为城市增添了色彩和生机,又关系着市民的幸福指数,请大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珍惜爱护每一寸城市绿地,共同向破坏绿地行为说“不”!

【普法园地】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