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上午,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军等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永红街道社区矫正人员顾某的减刑公开庭,市司法局宣读提请减刑建议书,由钟楼区司法局一一出示顾某在矫正期间立功、见义勇为等证据材料,市检察院检察长指派专员黄伟参加了庭审。
合议庭传唤当事人、证人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质证围绕几方面内容进行:拟减刑的顾某在矫正期间的表现、是否符合减刑的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庭就市司法局提供的相关材料,传唤当事人、证人进行质证的情况一一征询检察机关出庭人员。最后,检察官代表发表了检察意见,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扶危济困、惩恶扬善,是社会风气的晴雨表,是社会道德的风向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对象要求,同时对参加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法制教育。
通过参加这次减刑公开庭,社区矫正对象深刻的认识到学法、知法、守法的重要性,将切实做到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学会不断总结自己的人生,在今后的生活中“自尊、自爱、自强、自立”,努力去做包括见义勇为在内的一切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事情,彻底告别过去,洗刷污点,踏实做人,以自己良好的表现获得社会的接受和认可,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造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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