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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3-07-09   来源: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号:〖
 

  随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正式实施,“常回家看看”不只是一首歌,儿女若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针对本次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南大街街道司法所和五星街道司法所,与社区计生协会会员们,为社区居民讲解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常回家看看”被正式记入我国法律文献。此外,新法中“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等也体现了对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关心。 同时,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增设了宜居环境。因此,在选择养老房时,要注意房子的周边最好有公园或者广场等公共设施。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婚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和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来听讲座的老人子女们纷纷表示,新法的出台,对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坚强有力的后盾作用。他们都会在有能力、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多空出时间和父母在一起,时刻关爱自己的父母,不给自己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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