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月7日向社会公布了部分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服务虚假违法广告:大连东方医院于2004年12月在《大连晚报》上发布“让肿瘤患者绝处逢生”医疗服务广告。《家庭医生报》2004年 12月6日发布“治癌的路在何方”医疗服务广告。《深圳晚报》2004年12月10日发布“奇仙草彻底消灭鼻炎”药品广告。杭州电视台生活频道于2004年11月1日至3日,发布吉林通化天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起点’牌补肾强身胶囊”药品广告。张社民于2005年1月4日在《山东商报》上发布“力加力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成都三勒浆药业集团四川华美制药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6日在《钱江晚报》发布“三勒浆”保健食品广告。针对医疗药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名人明星助阵宣传情况,国家工商总局称今年将严禁明星做证明广告。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显然以上各种商业广告行为均受到广告法的规范,现详细评述如下:
事件一:大连东方医院于 2004年12月在《大连晚报》上发布“让肿瘤患者绝处逢生”医疗服务广告。该广告以患者的名义,证明其提供的治疗方法和药物能够“使肿瘤细胞在人体内死亡消失、同化、吸收,最后恢复健康”,宣传保证治愈。该广告还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过。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同时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众所周知,癌症是非常难以治疗的疾病,到现在为止,世界上并没有治疗癌症的绝对药物。因此,大连东方医院的宣传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且通过新闻报道方式误导消费者,这些都是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事件二 :《深圳晚报》2004年12月10日发布“奇仙草彻底消灭鼻炎”药品广告。该广告使用“彻底根治”等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使用教授、专家、学术机构的名义及形象作证明。该广告还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误导消费者。深圳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广告进行了查处。
这个案例除了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第一款外,还违反了第四款,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药品疗效。
事件三:张社民(个人)于2005年1月4日在《山东商报》上发布“力加力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产品经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加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但广告宣称该食品适用人群为阳痿、早泄人群。该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并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济南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广告进行了查处。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除了以上三个案例外,其余的也均是违反广告法的典型行为,那么违反广告法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广告法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由此可见,如果广告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受到制裁的不仅有广告主,还包括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这就要求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严格审查广告内容,把握好广告发布的第一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