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应当重点打击,从严惩处。值得注意的是,在追缴方面,意见明确: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不论集资参与人是否已先期离场,均应当依法追缴。
意见指出,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原则包括:
1.突出打击重点,注重区别对待,强化追赃挽损,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2.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应当重点打击,从严惩处。
3.对于虽未直接参与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但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出资入股的主要获利者,应当以共犯论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挽回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一般参与者,可以不予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
5.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以外的人,虽然犯罪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但到案后积极(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尽力弥补本人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意见指出了六条,包括:
1.虚构经营业务或者故意作夸大宣传的;
2.明知集资参与人返利过高,或者招揽业务提成比例过高,不符合一般市场行情的;
3.明知单位业务亏损,仍通过高息揽存等方式归还单位债务的;
4.曾在其他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被查处或取缔,之后又从事相同业务的;
5.曾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工作,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参与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
6.其他应当认定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
意见对关于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进行了说明,内容显示,非法集资参与人,属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其知情权、赃款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于集资诈骗犯罪被害人提出由其本人或者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等请求,一般应予准许;但被害人人数众多的,可要求其选派代表参与相关诉讼活动,以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追缴集资参与人的非法收益及被告人的退赔方面,意见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不论集资参与人是否已先期离场,均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意见强调,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业务员),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除应当依法追缴其获取的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外,还可以责令在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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