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17-06-27  字号:〖
 

  为加快推进区内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制度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区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一、鼓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化为股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奖励。
  3.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税收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
  4.企业为在主板、创业板、境外主板IPO和在“新三板”挂牌,发起设立、完成整体改组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境外特别目的公司,并与三类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辅导、工作协议的,由区财政给予60万元奖励。
  5.企业股改过程中,凡涉及无证土地、房产的权证办理及转换土地、房产权属性质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规”的原则,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相关产权确认程序和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相关权证。
  6.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土、房管、税务、工商、商检、金融、社保、科技、文化、建设、规划、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卫生监督等方面的资质或行政许可事项,由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帮助完善相关手续;对涉及证照办理的,区权范围内只收取工本费。
  7.对完成股改的企业,区政府可采取委托贷款、可转债、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优先支持。
  二、推进企业IPO上市步伐
  8.对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
  9.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首发上市的,区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含股改奖励)。
  10.企业境外上市的,区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1.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到本区的,或者区外上市公司总部搬迁至区内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
  12.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融资的,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13.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取得“新三板”挂牌企业控制权并将该企业迁至区内的,以及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搬迁至区内的,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4.企业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后转至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等成功上市(含境外上市),按现行企业上市政策扣除已兑现部分执行。
  四、鼓励企业持续开展资本运作
  15.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区内项目建设的,筹资1亿元以上的,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16.“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实现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区内项目建设的,筹资1亿元以上的,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17.区政府各类专项引导资(基)金,在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优先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向国家、省争取国债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和扶持资金。
  18.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对区内创业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区相关投资基金可优先进行跟投;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区内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区相关投资基金可优先进行阶段参股。
  19.享受奖励政策的IPO、“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进行定增时,原则上在享受奖励政策额度范围内由区政府平台公司或基金优先参与定增。
  五、其他事项
  20.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常州市钟楼区,拟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并购重组的企业。
  21.企业享受上述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区内其他同类别政策。对于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22.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承诺并履行在常州市钟楼区内注册的证券营业机构进行股份托管、减持等操作。
  23.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再融资项目,应首先在常州市钟楼区范围内立项建设,若确因市场、土地、资源、收购兼并等原因在常州市钟楼区范围外投资,则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的结构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本部经济实力。否则将收回企业所享受本意见的财政奖励。
  24.从最近一次享受政策奖励算起5年内,企业不得迁到常州市钟楼区外发展,否则将收回企业所享受本意见的财政奖励。
  25.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向区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所需资料。区金融办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后提出奖励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实施。
  26.本意见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区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交易挂牌的意见》(钟政发〔2014〕3号)即行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