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规〔2012〕1号)文件规定,结合西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房源地点
中吴大道以南为甘林小区,中吴大道以北为华林家园。
二、房屋面积确认及户的界定
1. 被征地拆迁户的界定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及法院的不动产分割判决书为依据。
2. 房屋面积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3. 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2004年航拍图(若无2004年航拍图,以2004年后最接近年份航拍图为准)结合地形图为依据,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确权。未经登记建筑由街道建管办会同属地村委、劳务、评估、审计等单位根据上述原则进行确权。确权面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评估补偿,享受各项奖励、补助。合法建筑面积包括权证面积及确权面积。
4. 未经登记建筑以批建手续有效期内建造为依据进行确权。
5. 双证全无的未经登记建筑确权,在确权过程中必须依附于该户已有宅基地房产,不得随意立户。
6. 有建房许可证及独立宅基地证的,可以单独立户,属于一户多证;有建房许可证但无独立宅基地证的,不得单独立户。
7. 不能确权的未经登记建筑根据房屋结构按400—600元/㎡予以补偿,彩钢、石棉瓦结构的简易搭建按130—180元/㎡予以补偿,不享受各项奖励、补助。
8. 突击新建的未经登记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采用统一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任选一种补偿方式。
通过离婚、析产、法院判决等方式将不动产分割为两户或多户的,可按两户或多户签订补偿协议。基于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原则及被拆迁人的居住保障,对已经分割后的两户或多户进行统一安置。分割后的两户或多户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均选择货币安置。
选择统一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可选择将安置房屋回购,回购款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一并结清。
四、房屋拆迁及安置补偿标准
1.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
房屋类别
等级
选择统一 安置方式
(元/㎡)
选择货币 安置方式
结构、装修及设备状况
砖混结构
一等
1200
4500
砖或钢砼条基,实砌砖墙承重,构造柱,圈梁,外墙面砖,花岗岩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琉璃瓦屋面,外观新颖独特、平面布置复杂、水、电、卫齐全
二等
1150
4450
砖或钢砼条基,实砌砖墙承重,构造柱,外墙水刷石,水磨石地面,钢砼木桁条,铝合金门窗,琉璃瓦屋面,水、电、卫齐全
三等
1100
4400
砖或钢砼条基,部分实砌,部分空斗墙体,平本瓦屋面,钢砼木桁条,多空板,水泥地面,水刷石或水泥砂浆外墙,木门窗,水、电、卫齐全,(二层或二层以上楼房)
四等
1050
4350
砖或钢砼条基,部分实砌,部分空斗墙体,平本瓦屋面,钢砼木桁条,多空板,水泥地面,水刷石或水泥砂浆外墙,木门窗,水、电、卫齐全
五等
1000
4300
砖基础,空斗墙,杂木桁条或水泥桁条,平本瓦屋面或简易屋面,水泥地面,水泥砂浆外墙,木门窗,有水、电
砖木结构
砖或钢砼条基,清水或混水实砌墙承重,木桁条,木楼板或多孔板,平瓦望砖(木望板)屋面,内外粉刷,铝合金门窗,水磨石地面,有水、电
950
4250
木柱承重,平瓦望砖(木望板)屋面,(或者芦便或纤维板基层)、木楼板或多孔板,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有水、电
2.搬迁补助等费用的标准
(1)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为500元/户;选择统一安置为1000元/户。
(2)大型农具:500元/台。
(3)农具补贴费:500元/户。
(4)电话移机费:选择货币安置为210元/户;选择统一安置420元/户。
(5)有线电视移机费:选择货币安置为350元/户;选择统一安置为700元/户。
(6)空调移机费:选择货币安置为100元/台;选择统一安置为200元/台。
(7)有营业执照的家庭作坊中,相关设备、设施、库存等的搬迁费和民房特殊附属物的补偿由资产评估公司按实评估。
3.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参照常建规〔2017〕1号文件
4.在常政规〔2012〕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安置对象及结算标准,具体如下:
(1)在拆迁通知书发放前安置对象已结婚,但配偶户籍未迁入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可列入安置对象。
(2)在拆迁通知书发放前安置对象子女尚未出生的,但已有市级医院怀孕证明(附超声报告并加盖医院公章)可列入安置对象。
(3)不属于房屋产权人直系家庭成员的(如兄弟姊妹、前妻、前夫、岳父母、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不能列入安置对象。
(4)安置对象对应的安置房结算价格为600元/㎡;若合法建筑面积不足,超出部分价格为1000元/㎡。
5. 照顾安置标准
(1)安置对象中有独生子女的,可照顾安置40㎡,安置价格为1000元/㎡;若合法建筑面积不足,超出部分价格为1780元/㎡,独生子女照顾只可享受一代。
(2)安置对象中有达到国家法定婚嫁年龄(包括未婚、离异或丧偶)的,仅在有合法建筑面积的情况下照顾安置40㎡,安置价格为1000元/㎡;若合法建筑面积不足,超出部分价格为1780元/㎡。若安置对象仅有一人,只能单独安置,在合法建筑面积不足的情况下照顾安置40㎡,安置价格为1780元/㎡。
(3)在上述照顾安置结束后,还有剩余面积的,可结合户型增加40㎡安置面积,安置价格为1780元/㎡;若合法建筑面积不足,超出部分价格为6800元/㎡。
(4)祖籍在拆迁范围内,拥有房屋并具有所有权证的无人居住的走空户,照顾安置80㎡,安置价格为1000元/㎡;若合法建筑面积不足,超出部分价格为6800元/㎡。
(5)过渡期内因出生、婚嫁等原因产生新增安置、照顾人口的,按上述条款重新核定、结算,但原协议签订时,安置、照顾、结合户型面积总和超过合法建筑面积的,新增人口不予增加安置面积。
6. 过渡费标准
(1)选择货币安置和统一安置后一次性全部回购的被拆迁人,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每月6元/㎡一次性发放12个月过渡费。
(2)其他情况按照《西林街道拆迁过渡费结算办法》执行。
7. 奖励标准
(1)签约奖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第一签约期内签约的,按合法建筑面积200元/㎡进行奖励;在规定的第二签约期内签约的,按合法建筑面积50元/㎡进行奖励。
(2)腾空交房奖励:被拆迁人在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交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00元/㎡进行奖励;超出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不享受奖励。
8. 在同一拆迁范围内,一户多证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只能在其所持有产权的房屋内安置。
9. 在同一拆迁范围内,一人多证的,被拆迁人需同时选择两种拆迁方式时,只能在面积较大的产权内选择统一安置的方式,在面积较小的产权内选择货币安置的方式。
五、营业补贴
1.营业面积的确认
营业面积是指有营业执照且直接面对顾客经营活动的实际经营面积。
2.补贴标准
(1)在2010年7月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至今的,按800元/㎡进行补贴。
(2)在2010年7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至今的,按400元/㎡进行补贴。
(3)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实际经营的,每张执照补贴2000元。
3.上述营业补贴的审核程序为:被拆迁人提出,村委、评估机构、跟踪审计现场确认,街道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六、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300元/㎡的货币补贴,同时可享受总补偿价(不包含过渡费、奖励)10%的购房补贴。
七、统一安置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享受结余面积奖励,奖励标准为620元/㎡。
八、选择统一安置后进行回购的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新增人口(大龄、结婚、生育)不再享受安置或照顾。
九、统一安置后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一次性全部回购的,回购价按7100元/㎡结算。
统一安置后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部分回购的,回购价按6800元/㎡结算。选择部分回购的被拆迁人,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不足240㎡的,回购后只能保留一套80㎡户型;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40㎡(含240㎡)的,回购后只能保留一套80㎡或120㎡户型。
十、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街道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集体议定。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归街道办事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