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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钟楼区类金融机构日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01    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钟楼区类金融机构日常监管,根据《常州市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常金监发〔2019〕45号)、《常州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常金监发〔2019〕46号)、《常州市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常金监发〔2019〕47号)、《常州市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常金监发〔2020〕1号)、《常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钟楼区类金融机构日常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各类金融机构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上级行业监管条例及工作细则开展业务。

第二条  主动接入和运用行业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真实上报报表数据。

第三条  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对不一致的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第四条  股权、注册资本、法人、公司名称、营业场所、公司章程等事项变更须提前上报。

第五条  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根据上级要求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做好配合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后上报。

第六条  做好每年业务台账工作,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第七条  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照行业监管条例等文件,禁止从事许可范围外的业务。

第八条  未经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包括本辖区外类金融机构来钟楼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年审不通过或无再经营意向的企业,上报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后,及时做好清算注销工作。

第十条  涉嫌超范围经营、非法设立分支机构,将同有关部门一道严肃查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一律取消经营资质,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