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集资不断翻新手段改头换面,以新的形式出现在大家面前。为了防止非法集资侵害我们及家人的利益,我们应该多学习、多了解,从自身做起,防范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凡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的,认定为非法集资: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承诺高额回报
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
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虚假宣传造势
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会采取类似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非法集资犯罪在一些领域的表现特点
投资理财领域
近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投资者对以下情况要保持高度警惕。
1、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频繁变换公司及投资项目名称;
2、许诺超高收益率;
3、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4、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所谓“理财”广告,尤其以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5、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一些领导同志照片、所谓的领导讲话、重要会议文件内容,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理财项目受国家支持;
6、怂恿群众将个人房产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或“理财产品”;
7、招揽群众参加在宾馆、饭店、写字楼举行的“投资”推介会;
8、通过群发短信、电话等通讯方式推销“投资项目”、“理财产品”。
P2P网络借贷领域
前几年,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快速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其中有一些是从传统民间借贷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提醒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
四、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损失将由参与者自己承担。
对于非法集资的大要案件,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清偿率极低,有的案件甚至是零清偿,往往造成涉案单位和人员的严重财产损失甚至失去生命,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请广大市民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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