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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援”惠及“大民生” |
发布日期: 2021-07-26 来源:司法局 浏览次数: |
2021年7月22日上午,唐女士带着一面写着“司法援助 温暖人心”的锦旗来到了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衷心感谢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助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事情起因于2021年4月30日,该公司区域负责人突然告诉唐某等人要在5月28日撤柜。接下来,唐某等人按照要求对专柜的服装进行打包,整理相关物品。5月28日早上,唐某等人来到上班的地方,发现专柜已不见了。她们急忙联系该公司区域负责人,却被告知专柜被公司撤走,让大家再找工作。唐某等人要求公司按照各自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周后,该公司答复只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当时,唐某等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已近6年。这显然很不公平,此后,唐某等人和该公司多次交涉,但公司总是百般推托。 2021年6月3日,唐某等人无奈之下,来到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经审核,该中心指派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徐杰律师承办此案。徐杰律师接受指派后,了解情况后,立刻代理唐某等人向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在此后的开庭审理中,该公司提出唐某等人从2016年3月入职直至2021年5月期间劳动合同主体先后经历三次变更,直到最后的该公司,故该公司只认可唐某等人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对于该公司的意见,徐杰律师明确提出,唐某等人一直在服装专柜从事导购工作,未曾更换过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而且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亲属关系,三家公司住所地均在同一地点。另外,虽然唐某等人有三次劳动关系变更的事实,但都不是劳动者个人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该公司应当支付唐某等人2016年至2021年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在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和律师的专业代理面前,公司的狡辩苍白无力。再经过多次交涉和努力,该公司最终接受调解,同意了徐杰律师的意见,并在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支付唐某等人经济补偿金、工资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今年以来,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围绕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民生实事项目,深化拓展“法援惠民生”品牌建设,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效,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法律服务需求,确保应援尽援、应援优援。截止到2021年7月22日,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457件,同比增长107.44%,其中民事案件277件,刑事案件180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14万。窗口接待来访群众咨询797人次,12348热线接听来访群众咨询3205人次,驻法院值班窗口接待来访群众咨询1268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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