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及一切以合同形式完成的项目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开发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全区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用于支持本单位工作或履行职能的各类新建、扩建、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的信息系统,包括: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硬件与网络系统、软件应用系统、信息化咨询与服务、网络安全保障、与电子政务建设相关的课题研究及其他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要遵循“统筹管理、整合共享、高效集约、安全可靠”的原则,以统建的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基础设施为依托,以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和业务协同为导向,以提高应用水平和项目绩效为重点,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治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是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运中心共同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联合会审机制。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区电子政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负责牵头制定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负责规划实施全区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建设,组织编制年度电子政务工作重点任务和项目建设计划;负责牵头组织项目评审、论证、验收等工作;负责建设全区政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和项目管理平台,对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政务信息化专家库,为项目方案评审、论证和验收等提供服务。
区委网信办参与项目评审和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管。
区发改局参与项目评审和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
区工信局参与项目评审和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
区财政局参与项目评审和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监管。
区审计局参与项目评审和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负责将项目建设管理、应用绩效及信息安全方面纳入年度审计内容。
区城运中心参与项目评审和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等,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顶层设计及可行性分析,协调推进全区政府数字化转型。
各项目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设计、建设、实施和运维等工作,负责项目初验及提交项目终验申请。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建设、验收、绩效评估、审计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区保密局负责指导、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建设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并提交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等申报材料。多个单位共同建设使用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申报。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会同评审小组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各单位建设需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形成全区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年度建设计划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后,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区电子政务中心统一扎口管理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督促项目申报部门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数据归集等工作。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涉密项目除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
(二)符合信创适配要求;
(三)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软硬件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多头建设;
(四)项目建设方案可行,符合政务信息化发展趋势,需求合理,目标明确;
(五)提供本项目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确保能与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统筹共享;
(六)有全面、可行的网络安全保障方案;
(七)投资测算、施工计划安排合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不予审核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
(一)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未按时、按要求完成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迁移整合,或违反《常州市钟楼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钟政办发〔2023〕28号)的单位申报项目,一律不予审核;
(二)新建、续建、改建的项目不按要求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及政务云上,且未进行情况说明的,一律不予审核;
(三)除上级条线配发使用的项目,其余不支持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和运行,不按规定向平台提供数据信息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核;
(四)凡不支持信创适配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核;
(五)凡未编制科学、合理的网络安全解决方案的,一律不予审核。
第九条项目建设部门不得擅自建设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年度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国家、省、市有明确建设要求,或有特殊、紧急情况,必须在当年实施的临时性新增项目,项目建设部门应在分管区领导同意的基础上,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提交相关会议纪要、申报材料、网信办审核意见等依据文件,经审议通过后按要求进行项目论证、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部门须在项目实施前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项目建设部门未按规定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上报的,将根据年度考核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第三章 项目论证与批复
第十一条 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在充分开展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提出项目论证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论证版、项目建设方案论证版、论证申请或函、网信办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申报材料合格的项目将进入论证阶段,由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组建评审小组对项目论证材料进行论证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论证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提交建议书最终稿,由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组建评审小组对项目建议书终稿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后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出具项目“函复意见”。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全区各类政务信息化项目未经审批,不得启动立项、采购程序,不得拨付、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费用除外),不得提前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或投资概算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的,必须履行项目变更手续,若投资超额10%(含)以上的,必须重新立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相关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中的招标投标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应用软件开发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测。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管理,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人员培训等,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部门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实施或因特殊原因终止项目实施的,应及时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上报情况说明。对于评审通过后,3个月内未能实质性启动的项目,原则上终止项目实施,收回项目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部门应自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初验),并在初验结束3个月后,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终验)申请,同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验收资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信息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出具项目验收(终验)报告。项目验收(终验)报告是财政部门支付项目款项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运行,并暂缓安排后续经费拨付。项目建设部门应按“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督办考核要求限期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底开展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自评价,并将自评报告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进行上传。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每年将组织专家围绕应用效果、数据共享、网络安全、运行质效、实际应用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项目后评价。年度项目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根据年度项目评价结果,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应用效果、数据共享、网络安全、运行质效、实际应用资源配置等方面出现一项或多项严重问题的,根据专家意见,需进行及时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暂停项目后期建设或停止发放运维经费,且原则上部门后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六章 网络与安全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标准)网络安全需求,确定网络安全建设目标以及网络安全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系统平台安全和应用安全建设、数据安全建设、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部门要制定网络安全总体建设方案,包括建设原则和策略、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等。具体如下:
(一)技术方面,从安全计算环境、安全管理中心、应用系统和数据资源防护等方面进行规划和设计,形成总体结构框架,落实安全措施到具体的产品、系统、组件功能等。
(二)管理方面,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建设管理和安全运维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划和设计。在保证系统安全建设的同时,应同步考虑在安全运维管理方面对系统中的资产、介质、设备维护、漏洞和风险、配置、变更、备份与恢复等控制点进行安全管理,对系统的安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管理和网络和系统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及商用密码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密码应用与安全性评估(简称密评)工作。要满足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简称密评)要求,凡是涉及口令的,均需要设置为强口令,密码长度至少8位,必须符合由数字、大写字母、小写字母、特殊字符,至少其中三种组成密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未依规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尚在使用的区政务信息系统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未于2023年9月底前向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数据信息的系统(非涉密),原则上下一年的维护经费一律不予核准。
第二十九条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全周期应符合《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钟网信委〔2022〕2号)文件要求。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3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钟楼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钟政办发〔2021〕45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