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升全区政务信息系统应用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统筹管理、整合共享、高效集约、安全可靠”的原则,本细则规定了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程序和各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及一切以合同形式完成项目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是指开发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全区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用于支持本单位工作或履行职能的各类新建、扩建、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的信息系统,包括: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硬件与网络系统、软件应用系统、信息化咨询与服务、网络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建设相关的课题研究及其他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二章项目申报管理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申报与建设管理要符合项目实施单位“三重一大”项目集体决策相关规定。各部门不得将政务信息化项目违规打包到其他类项目中,规避项目审批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申报材料。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需在平台中填报《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附件1)和《项目建设方案》(参照附件2完成编写);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需在平台中填报《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附件1)和《项目建议书》(参照附件3完成编写)。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建设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多个单位共同建设使用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申报。
第七条 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对上报的《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格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审查合格后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阶段。
第三章 项目评审管理
第八条 进入项目评审阶段后,由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组建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形成全区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年度建设计划由区政府研究确定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九条评审小组由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运中心,以及从钟楼区政务信息化专家库中抽取的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围绕项目建设必要性、合规性,方案科学性、完整性、安全性,投资规模等方面进行评审,其中建设必要性、合规性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要求。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区电子政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负责牵头制定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负责规划实施全区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建设,组织编制年度电子政务工作重点任务和项目建设计划;负责牵头组织项目评审、论证、验收等工作;负责建设全区政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和项目管理平台,对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政务信息化专家库,为项目方案评审、论证和验收等提供服务。
区委网信办参与项目评审和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管。
区发改局参与项目评审和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
区工信局参与项目评审和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方案的论证评估。
区财政局参与项目评审和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监管。
区审计局参与项目评审和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负责将项目建设管理、应用绩效及信息安全方面纳入年度审计内容。
区城运中心参与项目评审和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等,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顶层设计及可行性分析,协调推进全区政府数字化转型。
各项目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设计、建设、实施和运维等工作,负责项目初验及提交项目终验申请。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论证与批复
第十条 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提交项目建议书论证版、项目建设方案论证版、论证申请或函、网信办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对上报的项目论证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论证材料不齐全、格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审查合格后的项目进入项目论证阶段。
第十一条 进入项目论证阶段后,由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
组建评审小组对项目论证材料进行论证评审并填写相关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论证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提交建议书最终稿,由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组建评审小组对项目建议书终稿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后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出具项目“函复意见”。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计划任务书,包括系统设计、软件开发、建设计划、设备选型、网络安全、施工监理等,在与项目承建方(服务提供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3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建议承接单位对软件类项目引入软件测评机制,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系统检测。项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承接项目的单位应对项目履行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建成后的网络、信息系统具有标准性和开放性,可通过共享交换获取信息资源。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部门不得擅自建设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年度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国家、省、市有明确建设要求,或有特殊、紧急情况,必须在当年实施的临时性新增项目,项目建设部门应在分管区领导同意的基础上,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提交相关会议纪要、申报材料、网信办审核意见等依据文件,经审议通过后按要求进行项目论证、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 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主体,根据财政预算进行招标建设与政府采购,并根据要求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及时公开采购信息。未经立项审批的项目,不予进行政府采购备案,不得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制度,依法依规履行采购手续、确定采购形式与采购方式,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采购资金不得超出采购预算,严禁出现“未招先建”,禁止挪用其他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投标单位资质审核工作,对不具备承建资质的,不得违规将项目交其建设,非涉密项目不得违规设定承建方涉密资质要求,中标单位不得转包,不得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单位建设。
第七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部门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在建设期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设计方案,应按照本细则“第八章项目调整变更”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做好项目关键节点的进度、成本、质量等工作的对照分析,如发现与项目计划不符,要及时纠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等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全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章 项目调整变更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并经审核通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联合会审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局调整预算: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项目立项审批流程重新申报。
第九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完成系统试运行、系统自查、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系统试运行结束后30日内自行组织项目初验,并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上传初验结果。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对上传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材料不齐全、初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项目初验结束3月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提交终验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终验并出具项目验收(终验)报告。项目验收(终验)报告是财政部门安排项目经费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应包含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合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进度计划、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系统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操作手册、系统部署方案、测试计划(方案)、测试分析报告、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初验申请、初验报告、试运行报告、建设总结报告、用户报告项目开发总结报告、数据共享清单、监理报告、等保测评报告、钟楼区政务信息化数据共享信息表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正式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评审小组成员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底开展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自评价,并将自评报告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进行上传。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每年将组织专家围绕应用效果、数据共享、网络安全、运行质效、实际应用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项目后评价。年度项目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委网信办等评审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项目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缓安排项目单位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五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第十一章 运维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运行要求,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三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因数据共享所产生的系统改造及对接费用,应包含在该系统的维保经费中。
第十二章 停用报废
第三十八条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停用报废的,经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程序集体决策,在项目停用前30日内将项目停用情况说明及相关依据通过“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进行上报。确定停用报废的项目将不再安排运维经费和相关云网资源。
第三十九条 根据“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对项目的日常运行监测分析及年度项目评价结果,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应用效果、数据共享、网络安全、运行质效、实际应用资源配置等方面出现一项或多项严重问题的,根据专家意见,需进行及时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暂停项目后期建设或停止发放运维经费。
已停用报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清查相关软硬件资产状况后,依规履行资产处置手续。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前,充分考虑年度预算编制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等因素,做好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资金对接工作。
第四十一条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区保密局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表.docx
2.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docx
3.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议书.docx
4.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评分标准.docx
5.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分标准.docx
6.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自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