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钟楼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钟楼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及“一网统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统筹推进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4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68号)、《市政府关于深化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22〕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进行的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间接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资源,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各政务部门在钟楼区行政区域内产生的政务信息资源属钟楼区人民政府所有,钟楼区人民政府领导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并授权区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在规划、组织、指导、协调、使用和考核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需在项目设计时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四)完善机制,保障安全。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实施,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负责并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获取、互联互通、目录编制、共享提供、更新维护、质量管控和数据安全等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获得的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第六条 区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依据。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部署要求,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机制。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区级政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对更新维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当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相关政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区级政务部门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做好目录的维护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汇总形成全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各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平台按照国家、省、市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和管理,实现与市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
第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须接入全区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凡有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政务信息化系统应于2023年9月底前向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可依托区级平台建立部门库或主题库。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资源属性分为基础信息资源库、主题信息资源库、部门信息资源库三种类型。建设及共享工作应符合相关要求:
(一)基础信息资源库,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的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应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二)主题信息资源库,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精准扶贫、政务服务等,应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
(三)部门信息资源库,由各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汇聚形成,应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一)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提供给部分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五章 资源采集
第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资源并录入信息资源库,明确本部门数据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各政务部门有政务信息资源采集需求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过度采集。严禁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隐私信息。
各政务部门采集的同一数据存在冲突或差异时,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组织采集部门进行讨论、甄别后方可录入信息资源库,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内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讨论、甄别。
第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信息资源,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各政务部门对所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具备统一的可辨识、可关联的标识码。原则上,涉及自然人信息应当以法定身份证件作为标识,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
第六章 资源共享与使用
第十七条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及时、规范地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报送;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统一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提供方式主要包括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原则上通过区级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使用部门对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条 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数据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七章 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城运中心等部门根据《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依托钟楼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钟楼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每年对区级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报送改进意见,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开发区、镇、街道和区级政务部门考核。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在已有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国家标准的跟踪,不断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三条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在传输和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共享信息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各部门实施科室,切实推进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首席数据官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将纳入年度考评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按规定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无故不受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申请;
(四)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可共享获得的数据仍重复采集,增加社会公众负担;
(七)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相关责任人及所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使用者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书面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交换政务信息资源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删除销毁政务信息资源的;
(三)邮寄、托运政务信息资源出境,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政务信息资源出境的;
(四)违规复制、记录、存储、交换政务信息资源的;
(五)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违规传递政务信息资源的;
(六)通过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交换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钟楼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钟政办发〔2021〕4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