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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3-11-24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经检查发现,目前我区部分商户存在使用改变生鲜食用农产品原本色泽的照明设施(俗称“生鲜灯”)。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提醒告知: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

《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请全区各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安全关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健康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