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智能问答
  • 今日钟楼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走进钟楼
  • 新闻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开放
  • 数据发布
信息名称:常州市实验小学章程(修订稿)
索 引 号:467285011/2014-00003
组配分类:学校章程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实验小学
产生日期: 2014-12-02 发布日期: 2014-12-0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实验小学章程(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常州市实验小学,系常州市教育委员会直属的全民事业单位,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是一所六年制的完全小学。
常州市实验小学章程(修订稿)
 

常州市实验小学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常州市实验小学,系常州市教育委员会直属的全民事业单位,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是一所六年制的完全小学。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四条           学校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学生服务,为家庭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办学思想。

第五条           学校以“精勤”为校训;以“求真、务实、创新”为校风,“敬业、严谨、爱生”为教风,“好学、上进、团结、活泼”为学风,以“关爱生命,学会分享,赏识进步,追求卓越”为办学理念,办成“与时代发展同步的、具有分享教育品牌的、引领全市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省内外著名学校”。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七条           学校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八条           每年十月二十八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由常州市教育局主管。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或校长助理),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办公室主任。学校内设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等工作部门,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上级的检查、指导,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   校长应率先垂范,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依靠全体教职工,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及现代教育技术水平和教育科研能力,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格局。

(五)   通过合法途径,增加学校收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六)   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和处理教代会提案。实行校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三条    校长有如下权利: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校长集群众智慧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权。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任免其他行政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在学校教职工编制控制范围内,有权从市内外引进优秀教师;有权视具体情况按管理权限作出奖惩决定或建议。

(三)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校产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四)招生权。学校按市教育局有关政策招生,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五)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三)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及管理,重视继续教育,引进人才,提高层次。

(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五)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

(六)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七)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五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由中共常州市教育局委员会考察并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常州市实验小学支部,党支部在中共常州市教育局工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党支部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   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   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协同校长培养、任免干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   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引导教代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领导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   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学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四)   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一聘,可以续聘。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员请示教育局调出或安排别的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市教育局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可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分层负责。

(一)校长、党支部书记负责学校全面质量管理,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二)副校长受校长委托,按校长的分工,负责管理学校行政某几方面的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一般问题,重大问题向校长请示汇报,接受校长领导,对校长负责。

(三)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三个职能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工作。所以部门对其分管校长(副校长)负责。职能部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副主任对主任负责。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考察,报上级党委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学校设少先队大队部,聘请大队辅导员一人,中队辅导员若干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在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全校少先队各方面建设。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文明礼仪、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有较高水平,为学生一生的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小学德育工作纲要》《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德育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         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敬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

(二)         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三)         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校风。

(四)         建立年级、校级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班级为生长点,学校为龙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注重基础、鼓励冒尖,负担合理、讲究学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为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健体打好基础。

(一)   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   加强教改科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三)   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四)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校级领导、常州市学科带头人和资深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任务是:在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顾问、参谋、咨询和研究作用。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生成绩排列学生名次,学校不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名次,不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八条 建立教学开放日制度。每学期期中后,一、四年级自主确定半日为教学开放日。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加强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校教导处组织好平时检测和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在认真审卷并征得教导处同意的基础上可组织单元测试,但必须严格控制次数,把好质量关。

第三十二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补课。课余时间对后进学生补课不超过全班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三十四条 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或禁止学生上课。停课一天,需经校长批准,停课两天或两天以上,需经市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任何部门、年级及个人,未经校长室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教职工不得收受家长钱物。

第三十六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淘汰或变相淘汰学生。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执行《义务教育法》规定,每年秋季招收适龄儿童入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新生编班每班学额不超过48人。学校不设重点班、快慢班,确因教改实验需要,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设实验班。

    第三十九条 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在班级学额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可接受符合条件的借读生或转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因病或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出国出境,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和休学期满后的复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关于成绩考核和升级、留级、跳级,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语文、数学、英语每学期进行期末一次考试,考查着重在平时进行;其他学科只进行平时考查。

体育、音乐、美术学科,如因学生生理上的缺陷或因病尚未恢复健康,由乡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导处批准,可免考或免考其中一部分。学生免考科目不评定成绩。

(二)学生各科学年成绩有不及格者,学校于新学年开学前组织补考。

(三)少数智力超常且身体健康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参加高一年级考核成绩优秀,学校批准,可以跳级。

第四十二条 关于毕业、修业和升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生学完小学规定课程,操行合乎要求、考试科目毕业考试成绩及格(或补考及格)、体育及格者,允许毕业,由学校发给全市统一的小学毕业证书。

(二)考试科目毕业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仍有不及格或体育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市统一的小学修业证书。

(三)应届毕业班学生除年满十六周岁,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者外,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毕业生由市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配位入学。

第四十三条 关于奖励和处分。

(一)学校对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奖励并记入学生登记表。

(二)学生因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章,且屡教不改的,学校可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处分由学生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执行。学生受的记过处分记入学生登记表。

(三)学生受处分后达一学期,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可以撤销处分。

第五章   教师和职员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全面关心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教师应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管理的规章。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聘期以一个学年为一聘。

第五十条 对取得教育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予以处罚。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二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生杂费、代办费及其他费用,实行“一费制”。未经教育、物价部门批准,学校不自立收费项目,不自定收费标准。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地使用资金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支持会计按《会计法》行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切实加强校产管理,提高使用率,保持完好率,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创设一流的办学物质条件。

第五十八条 后勤部门协助做好全校的消防安全治保工作,防止学校财产的流失和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常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常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006年1月20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 邮政编码:213023 电子邮箱:zlqzfb@changzhou.gov.cn
联系电话:0519-88890809(网站建设管理)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40002 苏ICP备05028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