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楼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报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2号国务院令)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区各办局应设立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构,明确相应责任人,负责审查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为该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为该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报送的程序为:
(一)区各办局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公文,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在签发过程中,应当同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审查意见由拟稿部门承办人、科室负责人、保密审查人、主管领导以及网站负责人按相关要求直接签署在发文稿纸相应栏目中。上述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发文部门将审查后的发文稿纸复印件、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一起报送区档案局存档备查并上传至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二)区各办局起草的拟以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在签发过程中,应当同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审查意见由拟稿部门承办人、科室负责人、保密审查人、主管领导以及网站负责人按相关要求签署。拟稿部门应于公文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后的发文稿纸复印件、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报至区政府办信息督查科予以公开。
(三)区有关办局起草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政府工作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其他专题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等材料,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拟稿部门应于公文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后的发文稿纸复印件、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报至区政府办信息督查科予以公开。
(四)上述政府信息需报上级批准的,经上级批准后方能公开。
第八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泄密事故等问题,将对相关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钟楼区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和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5号主席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5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2号国务院令)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区政府办牵头负责,在区监察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需要可自行组织对本单位的评议考核活动。评议考核结果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并履职到位;
(二)是否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三)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全面、真实,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考评方式和要求:
(一)结合机关作风建设和行风评议活动开展评议。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统一安排,统一落实。
(二)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三)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被评议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效能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成绩为优秀的部门,区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年度综合类先进集体。
对连续两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区政府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八条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八)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其他费用的;
(十二)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局、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