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办局、区相关单位:
现将《钟楼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钟楼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钟楼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区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的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和社会募集。政府出资主要包括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政府投资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社会募集指以非公开方式向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财政资金为杠杆,有效利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集聚融合,创新政府产业扶持方式,推动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设立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区政府投资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区政府投资基金咨询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监委会、咨委会)。
第六条 管委会为政府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区政府领导担任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成员包括区金融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钟楼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定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计划、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选聘监委会和咨委会成员;
(四)审定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报告;
(五)对政府投资基金拟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进行决策;
(六)对政府投资基金拟选择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进行决策;
(七)对直投子基金拟选择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决策;
(八)审定子基金设立及出资计划;
(九)审定子基金的管理办法;
(十)审定子基金的清算方案;
(十一)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十二)协调解决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其职责包括:
(一)召集监委会和咨委会相关会议;
(二)拟订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计划、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子基金设立方案评审,拟订子基金出资计划;
(四)审定政府投资基金季度管理报告;
(五)审议政府投资基金年度管理报告;
(六)委托中介机构对区政府投资基金进行审计,组织基金清算;
(七)对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备案管理;
(八)管委会日常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八条 监委会成员由管委会选聘产生,以独立身份参与监委会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业务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参与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专项检查;
(三)其他应当由监委会负责的事项。
第九条 咨委会成员由管委会选聘产生,以独立身份参与咨委会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经营方针、运行规则、投资决策、绩效考核等事项提供咨询;
(二)对子基金的设立、投资方向和管理机构的确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其他相关的咨询事项。
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由管委会办公室委托有相应从业资质和经验的基金运营管理人管理。管委会办公室应与基金运营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
人员在最近3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重要前瞻性项目,主要目的和投资范围是:
(一)支持创新创业。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引导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机构投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使我区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壮大。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政府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以钟楼区产业链为重点,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产业资本增加投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五)支持文化(旅游)产业迈上新台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化事业建设,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提升钟楼区文化(旅游)产业影响力。
(六)支持现代农业提档升级。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三农”建设,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发展和提档升级,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
(七)支持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发展项目和扶持项目。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子基金分直投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
第十三条 子基金须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设立方案并组织专家独立评审,报管委会审定后方可设立。本办法出台前已由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且符合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范围的各类基金,作为子基金直接对接政府投资基金。
第十四条 子基金在基金管理章程、基金合伙协议等框架内依法独立经营。子基金由基金合伙人共同选择基金运营管理人,并与基金运营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投资基金名下的所有产业引导子基金,应该委托有资质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第十五条 直投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从母基金中安排不超过40%的资金,按市场化原则直接投资成立。
第十六条 直投子基金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七条 市场化子基金由母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也可以通过争取省级、市级资金,联合常州市辖区其他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实行合伙人制组织形式。政府投资基金对市场化子基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际募资额的30%。
第十八条 市场化子基金原则上在钟楼区内注册,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其投向原则上是政府投资基金确定的投资领域,且在基金合伙协议中须明确约定。市场化子基金投资钟楼区内企业(包括总部设在钟楼区的省内、外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实缴出资的60%。
第十九条 钟楼区政府投资基金细则及各子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运营管理人应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运营管理人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资金进行托管,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关系。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为托管资金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理财方案;
(六)无偿提供政府投资基金拟投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尽调报告、征信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运营管理人应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政府投资基金年度管理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运营管理人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按基金分类独立分账核算。
第五章 基金的清算
第二十五条 当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出现退出、终止、解散的法定或约定情形时,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或督促对政府投资基金或其子基金依法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市场化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投资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并依法追究基金运营管理人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基金运营管理人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基金投资方向严重偏离政府导向的;
(五)基金未按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六)有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禁止从事的行为的。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的监督指导,对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向管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均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监委会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制定投资子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第三十条 监委会受管委会委托,对基金重大投资运营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向管委会提出完善建议。
第七章 容错机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容错是指对相关机构在推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通过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情形,予以宽容。
第三十二条 容错机制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在推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作模式改革、设立方案制定和调整、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重大项目投资中,依法履职、果断决策、创新推进,但因不可抗力或无意过失造成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相关机构已出具不投资建议,但基于产业培育、政策性扶持等因素,政府决定投资培育扶持的。
(五)相关机构按合法程序及规定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方案建议,且履行项目实施及监管职责没有出现过错,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投资损失的。
(六)其他符合容错机制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政绩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钟楼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