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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9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高阳塑业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我局责令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对常州市高阳塑业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