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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热点回应
发布日期: 2022-12-07    来源: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廉洁,更好的为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热点问题作出以下回应:

问:什么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开发区、镇(街道),区各有关单位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平台公司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依法举债的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问:如何实行投资项目分类管理?

答:1、对合同金额4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现场监管审计职责和结算审计职责分离,即现场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分离管理。由各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跟踪审计,负责现场造价咨询和管理等工作。区审计监督服务中心(后简称“审计服务中心”)另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结算审计,并对结算结果进行复核后出具复核意见。

对合同金额400万元及以上、且已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服务中心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结算结果进行复核后出具复核意见。

2、对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征收拆迁项目,由各单位按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实施结算审计,并以此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审计服务中心每年随机抽样进行复核。

3、区审计局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部分重大民生项目实施概预算执行审计。

问:审计经费如何结算?

答:1、审计服务中心的人员及日常运行经费由区财政保障。

2、工程结算审计的审计经费由区审计服务中心与中介机构、建设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由建设单位承担并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

3、各建设单位开展跟踪审计的审计经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并支付。

4、对合同金额400万元及以上、且已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服务中心对其审计结果进行复核的审计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问:如何选聘社会中介机构?

答:各单位不得再自行设置中介库。审计服务中心和各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依法采购社会中介机构和确定中介服务费,服务费的最高标准可以参照《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执行。

问:如何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

答:加强事前控制,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列明:结算审计核减率应控制在10%以内(含10%),审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若核减率超过10%,则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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