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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区政府关于公布《钟楼区涉企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年第二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67/2023-00494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政府规范性文件 政府办: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政规〔2023〕5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2023-12-06 发布日期 :2023-12-06 废止日期:有效
时   效:本办法自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内容概述: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打造最优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区政府研究制定了《钟楼区涉企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年第二版)》,实现清单事项动态调整。请各板块各部门按
政策解读:
  • 《钟楼区涉企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年第二版)》的政策解读
  • 图解-《钟楼区涉企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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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公布《钟楼区涉企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年第二版)》的通知
(钟政规〔2023〕5号)

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打造最优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区政府研究制定了《钟楼区涉企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年第二版)》,实现清单事项动态调整。请各板块各部门按照本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依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钟楼区涉企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年第二版)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钟楼区涉企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年第二版)

序号

实施主体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依据

适用条件

1

邹区镇人民政府或各街道办事处

(共10项)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第一款、第49条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钟政发〔2021〕62号)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2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14条第36条第二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一款、第50条第一项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钟政发〔2021〕62号)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14条第36条第二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一款、第50条第二项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钟政发〔2021〕62号)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4

邹区镇人民政府或各街道办事处

(共10项)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9条、第11条第二款、第36条第一项、第37条第一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第50条第五项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钟政发〔2021〕62号)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5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未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51条第三项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钟政发〔2021〕62号)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6

对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5条第二款、第50条第四项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钟政发〔2021〕62号)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7

邹区镇人民政府或各街道办事处

(共10项)

对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31条、第58条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钟政发〔2021〕62号)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8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江苏省户外广告条例》第30条第一款第二款、第57条

《江苏省户外广告条例》第30条、第57条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18条第一款、第26条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钟政发〔2021〕62号)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9

对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50条、第6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钟政发〔2021〕62号)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10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27条第一项、第42条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钟政发〔2021〕62号)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11

区发展和改革局

(共6项)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苏防〔2021〕75号)

(一)首次违反同类型人民防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2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苏防〔2021〕75号)

(一)首次违反同类型人民防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3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处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苏防〔2021〕75号)

(一)首次违反同类型人民防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4

对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处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苏防〔2021〕75号)

(一)首次违反同类型物业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5

区发展和改革局

(共6项)

对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的处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苏防〔2021〕75号)

(一)首次违反同类型人民防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6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苏防〔2021〕75号)

(一)首次违反同类型人民防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7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4项)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苏人社发〔2022〕49号)

二年内未就该事项被查处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18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苏人社发〔2022〕49号)

二年内未有查处记录且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19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4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苏人社发〔2022〕49号)

二年内未有查处记录且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20

企业违反《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苏人社发〔2022〕49号)

二年内未就该事项被查处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21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共2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首次违反房地产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首次违反房地产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3

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共28项)

对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9条、第37条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24

对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色调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13条第二款、第48条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25

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13条第一款、第14条、第48条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26

对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的处罚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14条、第48条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27

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共28项)

对空调外机、外机外罩或者挡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15条、第49条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28

对防护(盗)栏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16条、第49条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29

对有碍市容景观的设施或物品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17条、第49条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0

对擅自张挂、张贴、书写宣传标语和广告性标牌、标志或标贴的处罚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19条、第50条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1

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共28项)

对擅自设置对外电子显示屏的处罚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19条、第50条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2

对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22条第三款、第51条第二款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3

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区域定点规范停放的处罚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25条第二款、第52条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4

对利用商业综合体墙体、建筑工地围档等擅自发布非自身商业广告的处罚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31条第二款、第55条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5

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共28项)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的处罚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34条第二款、第56条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6

对户外广告、景观照明设施出现破损等,不及时修复、更新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第50条第五项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38条、第57条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7

对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18条第四项、第41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8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处罚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16条、第42条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7

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共28项)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18条第一项、第41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8

对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的处罚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18条第二项、第41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9

对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的处罚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18条第五项、第41条第一款第三项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42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19条、第27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11条、第18条、第24条第一款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43

对绿化工程竣工后未在居住区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的处罚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14条第二款、第34条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44

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共28项)

对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占用绿地,具备补建绿地条件但未补建的处罚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0条第二款、第35条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45

对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未设立告示牌的处罚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1条第一款、第36条第一款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46

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届满未恢复绿地原状的处罚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1条第二款、第36条第二款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47

对绿化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职责处罚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7条第一款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48

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共28项)

对绿化管理责任人未在公园绿地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公园管理规定,在公园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的处罚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4条、第37条第二款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49

对擅自损害城市绿化的处罚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9条、第38条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50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条、第42条第三项

(一)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告知后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51

区卫生健康局

(共15项)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关于在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常卫政法〔2022〕232号)

一是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现);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

三是及时改正。

52

区卫生健康局

(共15项)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关于在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常卫政法〔2022〕232号)

一是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现);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

三是及时改正。

53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关于在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常卫政法〔2022〕232号)

一是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现);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

三是及时改正。

54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关于在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常卫政法〔2022〕232号)

一是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现);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

三是及时改正。

55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关于在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常卫政法〔2022〕232号)

一是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现);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

三是及时改正。

56

区卫生健康局

(共15项)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关于在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常卫政法〔2022〕232号)

一是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现);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

三是及时改正。

57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关于在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常卫政法〔2022〕232号)

一是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现);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

三是及时改正。

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关于在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常卫政法〔2022〕232号)

一是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现);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

三是及时改正。

59

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关于在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常卫政法〔2022〕232号)

一是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现);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

三是及时改正。

60

区卫生健康局

(共15项)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关于在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常卫政法〔2022〕232号)

一是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现);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

三是及时改正。

61

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关于在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常卫政法〔2022〕232号)

一是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现);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

三是及时改正。

62

医师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除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外,未向批准其他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

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日常检查发现;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纠正。

63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日常检查发现;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纠正。

64

区卫生健康局

(共15项)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纠正。

65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初次违法;经营者为自然人;危害后果轻微;

及时纠正。

66

区应急管理局

(共20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常应急〔2022〕6号)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原来已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因人员离职(不含退休、内部调动),致使人员配备有1人不符合规定,且不超过15日,属首次被发现,3日内配备人员。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67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常应急〔2022〕6号)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进行记录或者记录有错误(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涉及人员3人以下,属首次被发现,能当场改正。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68

区应急管理局

(共20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常应急〔2022〕6号)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且涉及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除外)已经消除,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属首次被发现,能当场改正。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69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常应急〔2022〕6号)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已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属首次被发现,7日内整改完毕的。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7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常应急〔2022〕6号)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经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过应急救援演练,但预案编制不规范,属首次被发现,7日内整改完毕。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71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已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但是位置不明显或者脱落后未及时张贴的,属首次被发现,能当场改正。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72

区应急管理局

(共20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常应急〔2022〕6号)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已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属首次被发现,7日内整改完毕。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7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常应急〔2022〕6号)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已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风险管控措施有3条以下未落实(较大以上风险除外),属首次被发现,能当场改正。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74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

《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常应急〔2022〕6号)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有事故隐患(涉及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尚未消除的,但已列入整改计划或正在整改之中的,属首次被发现。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75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常应急〔2022〕6号)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有2处以上出口、疏散通道,有一处被临时占用,属首次被发现,能当场恢复原状。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76

区应急管理局

(共20项)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常应急〔2022〕6号)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涉及人员3人以下,培训时间已达到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二以上,属首次被发现,能立即脱离岗位开展培训。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77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常应急〔2022〕6号)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但有1名新增特种作业人员未及时建立档案,时间不超过15日,属首次被发现,能当场改正。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78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项

《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常应急〔2022〕6号)

已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但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有1次,属首次被发现。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79

工业企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常应急〔2022〕6号)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经开展了安全风险管控的教育培训,但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属首次被发现,能当场改正。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8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常应急〔2022〕6号)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下,未按规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时间不超过半年,属首次被发现。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81

区应急管理局

(共20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烟花爆竹批发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且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五)仅限小型传动型设备上的安全设备(现场未在使用;轴传动装置直径不得大于50mm;皮带传动装置的主动轮直径不大于100mm,电机功率不大于0.3KW)。

82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烟花爆竹批发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且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五)现场未使用,同时现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可供使用(有限空间场所除外)。

83

区应急管理局

(共20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烟花爆竹批发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且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当场改正;

(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五)有记录且完整,重大隐患除外。

84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烟花爆竹批发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且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五)租赁单位无较大以上风险,员工人员5人以下,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

85

区应急管理局

(共20项)

企业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烟花爆竹批发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且适用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五)企业已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在省安全风险上报系统中报告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为0项,涉及未上报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1项以下。企业已辨识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项,且未上报的除外。

86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共51项)

商品和服务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三)及时改正。

87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已公布相关内容,但位置不够醒目;

(二)及时改正;

(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88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等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89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共51项)

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生变更时,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90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91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92

广告未依法显著、清晰表示有关内容

《广告法》第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93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二)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三)及时改正;

(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94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共51项)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95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专利有效;

(二)及时改正;

(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96

广告中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

97

通过大众传媒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首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

(二)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三)及时改正;

(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98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共51项)

违法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

(三)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四)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五)及时改正。

9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100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101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共51项)

发布其他食品广告宣传具有保健功能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

(三)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四)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五)及时改正。

102

发布涉及优惠措施的广告,未明示优惠的范围、期限和内容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广告;

(三)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四)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五)及时改正。

103

发布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未明示该商品必须购买的附件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广告;

(三)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四)及时改正。

104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共51项)

发布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兽以及加工承揽广告,表明回收产品的,未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内容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九条第五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广告;

(三)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四)及时改正。

105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未标注已取得的审查批准文号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已取得审查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

(二)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一致;

(三)及时改正;

(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06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八条、第五十三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及时改正;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07

有奖销售公布的信息不全面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缺漏的信息不属于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影响兑奖的信息;

(三)及时改正。

108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共51项)

现场开奖,未随时公布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109

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有奖销售档案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110

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111

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和网站、网店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112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共51项)

经营者未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113

餐饮业经营者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114

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曾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获保护记录,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体未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三)及时改正。

115

商标印制及出入库未按要求存档备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116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共51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商标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第六条、第五十一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轻微;

(三)及时改正。

117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118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已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前,因生产工艺的连续或公众生活所需、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后,继续使用时间较短;

(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19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计量法》第九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经发现后主动送检;

(二)实际使用的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

120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共51项)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及时改正;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2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122

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能够说明合法来源及提供者;

(二)及时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123

认证机构的认证程序不规范

《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二)及时改正。

124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共51项)

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经发现后主动送检;

(三)实际使用的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

(五)违法经营时间较短。

125

集贸市场入场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126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规定条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三)期间未生产不合格的产品,或未流入市场,或流入市场数量较少并及时召回;

(四)及时改正。

127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二)及时改正。

128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共51项)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

(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三)及时改正。

129

化妆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经营的化妆品为合格的普通用途化妆品;(三)相关进货票据齐全,供货商资料齐全;(四)及时改正并能及时整改建立相关制度并执行。

130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较小;

(三)及时改正;

(四)用于治疗重大疾病,且国内没有替代药品;

(五)药品可溯源,系国外已合法上市药品

131

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三)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持续时间较短;

(四)及时改正。

132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共51项)

经营、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133

经营、使用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七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134

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七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135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七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6号)

(一)初次违法;

(二)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136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共51项)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较短;

(二)及时改正;

(三)未造成危害后果。

137

钟楼区税务局

(共19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38

钟楼区税务局

(共19项)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3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40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41

钟楼区税务局

(共19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42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43

钟楼区税务局

(共19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44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45

钟楼区税务局

(共19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四)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146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47

钟楼区税务局

(共19项)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48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49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50

钟楼区税务局

(共19项)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51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52

钟楼区税务局

(共19项)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5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54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55

钟楼区税务局

(共19项)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一)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156

钟楼生态环境局

(共22项)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

157

建设单位未依据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58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59

钟楼生态环境局

(共22项)

建设单位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60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

161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二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经验收合格

16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建设单位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63

钟楼生态环境局

(共22项)

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期间内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

164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期间内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

165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66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仅一项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黑度)超标、超标幅度在10%以内(含本数)且超标污染物未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167

钟楼生态环境局

(共22项)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非无法密闭类)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168

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使用的生产原料、辅料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169

能够实现密闭而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物料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10平方米且立即改正

170

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堆放(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10平方米,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等

171

钟楼生态环境局

(共22项)

贮存、运输、利用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172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通过其他凭证、单据、材料等能实现工业固体废物追溯、查询目的

173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74

将危险废物(不含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易燃易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且立即改正

175

钟楼生态环境局

(共22项)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含本数)

176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177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已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且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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