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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3日,常州市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常州市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常州市主城区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通知》(常发改〔2023〕363号),并明确此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此次调整的热点问题作出以下回应:
一:该文件对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长是如何规定的?
答:1. 机动车进入医院配套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间延长至 60 分钟(含); 机动车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体育场馆配套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间延长至 120 分钟 (含 )。
医院配套停车设施、交通违法 (事故 ) 停车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停车设施现行免费停放时间超过上述公布的免费时间的,仍按现行免费时间执行。
各类停车设施的停放服务计费时间,从免费停放时间结束后开始计算。
被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处置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不得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经告知逾期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由车主承担。
二:如相关停车场现行收费低于文件公布的标准,如何执行?
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医院配套停车设施 、交通违法(事故 ) 停车设施 ,以及其他公共停车设施现行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低于本次文件公布收费标准的,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实行更加优惠的收费标准。
三:其他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哪些?
答:其他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中,除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医院配套停车设施、交通违法(事故 )车辆停车设施以及景区、公园配套停车设施以外的公共停车设施。
四:各类停车设施都要明码标价吗?
答: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设施出入口处或者交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常州市停车收费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参考样式按照 《关于调整常州市主城区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长和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通知》( 常发改[2023] 224 号 ) 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