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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钟楼区公益性骨灰纪念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2-21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钟楼区公益性骨灰纪念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您可以在2023年3月23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邮寄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527办公室

电话:0519-88890563  

电子邮箱:shijing0615@qq.com

常州市钟楼区民政局

2023年02月21日

钟楼区公益性骨灰纪念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行入室安放,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有效规范和加强我区公益性骨灰纪念堂(以下简称纪念堂)的使用管理,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常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纪念堂的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  纪念堂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集中安放核定区域内的村(居)民骨灰的公益性殡葬设施。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依法实行遗体土葬的,应当在人民政府指定的安葬地安葬。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纪念堂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管,组织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按照上级要求对纪念堂组织考核和审计。发改、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自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骨灰纪念堂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高新园(邹区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骨灰纪念堂和历史埋葬点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骨灰纪念堂和历史埋葬点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益性骨灰纪念堂根据服务逝者的区域范围以市民政部门审批为准。

第六条  纪念堂格位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所需经费由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纪念堂安放核定区域范围外人员的骨灰,需向区民政部门备案,由纪念堂所在镇(街道)与申请镇(街道)采取一事一议制度商讨决定。

第八条  禁止炒买炒卖格位,除为特殊人群预定格位外,纪念堂应当凭死亡证明或者遗体火化证明提供格位。

办理骨灰安放,纪念堂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放合同,明确格位费、管理费、格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

格位使用周期不超过二十年。纪念堂应当在期满前通知办理人办理继续使用手续。无法联系或者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九条  纪念堂应当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骨灰安放证书。

第十条  纪念堂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设立凭证、骨灰堂性质以及服务区域、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纪念堂应当建立格位销售管理档案,骨灰格位的档案实行“一格位一档”,包含安放和迁出所有资料,纸质档案应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纪念堂开展安放或者祭扫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单位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三条  骨灰迁出须由办理人提出申请,持本人身份证、骨灰安放证,以及合规的骨灰接收单位开具的骨灰去向证明办理相关手续,交回原骨灰安放证,签字确认解除原骨灰安放协议,方能取出骨灰。骨灰一经迁出,原安放格位不予保留。

第十四条  简化服务流程、提供便民服务。纪念堂建设应当根据骨灰安置数量、祭扫人流等情况进行合理涉及布局,按照功能分为骨灰安置区、业务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区;保持肃穆、明亮、整洁的服务环境。在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宣传牌、道路指示牌、警示牌等标识,方便群众安放、祭扫。也可以根据需求设置生命文化教育功能区,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等。

第十五条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群众集中祭扫时节,街道要协调相关部门,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引导群众错时错峰祭扫,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配全备齐纪念堂消防器材,安装防盗、通风等设施,在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禁止违反纪念堂管理规定,严禁室内吸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指定区域外的场地焚烧祭祀物品等。

第十七条  倡导文明、低碳祭扫,提倡以鞠躬、行注目礼、网上祭扫等形式寄托哀思,严禁将骨灰盒取出骨灰安放格位进行祭扫。

第十八条  营造文明殡葬良好氛围,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格位是指纪念堂提供的独立安放单元。办理人是指为逝者获取骨灰安放格位的逝者亲属,或者与逝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历史埋葬点是指因历史原因未经审批、无专人管理的集中埋葬区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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