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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钟市监罚送告〔2024〕Z032803号
李飞:
本局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对你作出常钟市监处罚〔2024〕00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常钟市监处罚〔2024〕00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常钟市监处罚〔2024〕00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系人:陈留留、蒋卫明 联系电话:0519-85186370
联系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1号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钟市监处罚〔2024〕00090号
当事人:李飞
住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
身份证件号码:32128419********17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钟检行公建〔2023〕74号)和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404刑初208号),上述建议书和判决书显示,2020年6月3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禁止当事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向在本市钟楼区邹区镇凌家塘市场荤食区45号经营常州市凌家塘顾龙冷冻食品经营部的韩君英销售标示“APEDA111”的冷冻牛肉共计40箱(共重约1000千克),得款共计人民币36400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海关认定,上述冻肉外包装显示为冷冻无骨水牛肉,印度为口蹄疫疫区,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禁止入境,且不符合法定检验检疫要求。2020年6月3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禁止当事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钟检行公建〔2023〕74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404刑初208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4年1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常钟市监罚听告〔2024〕0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年1月27日邮政信息查询显示已代签收。2024年2月2日,我局在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依法公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