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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钟市监罚送告〔2024〕Z032802号
王忠:
本局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对你作出常钟市监处罚〔2024〕0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常钟市监处罚〔2024〕0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常钟市监处罚〔2024〕0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系人:陈留留、蒋卫明 联系电话:0519-85186370
联系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1号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钟市监处罚〔2024〕00089号
当事人:王忠
住所:安徽省阜南县柳沟镇********
身份证件号码:34212719********31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钟检行公建〔2023〕74号)和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0404刑初789号),上述建议书和判决书显示,2019年12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二百元;禁止当事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2月至8月期间,先后3次向孙兆帅销售保健食品“安第曼克玛咖蚕蛹片”共计180盒(共1800粒),得款共计人民币11600元,后经快递将上述部分物品寄送至本市钟楼区邹区镇泰村。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上述保健食品中检出西地那非。2019年12月17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二百元;禁止当事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钟检行公建〔2023〕74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0404刑初789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4年1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常钟市监罚听告〔2024〕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年1月30日因当事人拒收被退回。2024年2月2日,我局在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依法公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