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案释法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将个人房东纳入监管范围,标志着全市厂房租赁领域对个人房东的监管迈入“有法可依、依规治理”新阶段。个人房东出现“只租不管”“一租了之”,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的施行,将全面扭转一部分个人房东对相关法律“只管企业、不管个人”的旧有认知,将个人所有厂房的租赁行为全面纳入执法监管范畴。依据《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个人房东在厂房出租中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是未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未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是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将坚持“零容忍”,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通过执法压实相关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消除租赁厂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6年3月5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厂中厂”检查时发现,房东王某将部分厂房分租给某机电设备公司和某电子公司。经调查询问和查阅相关资料后查实:王某未与两家承租单位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亦未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户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房东王某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转自“常州应急”微信公众号。
二、普法宣传
本案涉及的《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将厂区分割出租的还应当对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出租人未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租人为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