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收到哥午官餐饮管理常州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沙糖桔的《检验报告》(No:B5C310017B5F6003975)和不合格食品嘉善黄酒的《检验报告》(No:B5C310017B5F6003979),于2022年4月2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2年3月9日对当事人经营的沙糖桔和嘉善黄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于2022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品名为沙糖桔,编号为No:B5C310017B5F600397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送达品名为嘉善黄酒,编号为No:B5C310017B5F600397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Q/YFS 0001S-2020《特型黄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单位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经查,当事人3月9日从上海仁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并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沙糖桔20箱,规格为10斤/箱,进货价38元/箱。我局于2022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对抽检提出异议,也未申请要求复检。至2022年4月2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沙糖桔全部使用完毕,货值金额76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7日起从嘉善水乡古坊酒业有限公司采购并在餐饮服务中使用嘉善黄酒1箱,规格为350ml*40袋/箱,进货价29元/箱。我局于2022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对抽检提出异议,也未申请要求复检。至2022年4月2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嘉善黄酒全部使用完毕,货值金额2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暂停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以及对召回产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情况
至2022年4月2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沙糖桔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至2022年4月2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嘉善黄酒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哥午官餐饮管理常州有限公司承诺配合调查立即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