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智能问答
  • 今日钟楼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走进钟楼
  • 新闻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开放
  • 数据发布
信息名称:关于完善常州市养老服务项目补贴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67/2020-00528
组配分类:养老服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养老〔2020〕24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0-2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要求,加快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现就健全完善常州市养老服务项目补贴通知如下:一、基本资格下列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享受补贴政策:(一)经法人注册或民非登记,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满半年以上;(二)符合全市养老服务发展规
关于完善常州市养老服务项目补贴的通知
常民养老〔2020〕24号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要求,加快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现就健全完善常州市养老服务项目补贴通知如下:

一、基本资格

下列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享受补贴政策:

(一)经法人注册或民非登记,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满半年以上;

(二)符合全市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三)企业及社会组织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当年无安全责任事故;

(四)企业及社会组织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无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当年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

(五)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无违法违规问题。

二、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

(一)养老机构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养老机构。

2.补贴条件

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满半年以上,可以申请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相关证照;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食品经营许可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理事会成员无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6)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多人间居室最多按6张床位纳入补贴范围,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7)每张床位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8)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及其他老人需要达到的区域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楼梯与坡道两侧必须设有符合标准的栏杆与扶手。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有电梯;

(9)公共区域应设置餐厅、卫生间、浴室、康复室、活动场所,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10)健身、娱乐、阅览、教室、康复、餐厅等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床均2平方米;

(11)居室和卫生间应配置紧急呼叫设备,50%以上的房间设置有卫生间或卫生间总使用面积不少于床均1平方米;

(12)养老机构每次申报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

(13)活动板房屋、轻型结构房屋等非固定结构处所、地下室、走廊等非常规住所不得设置老年人居室;

(14)无窗户、窗户面积小于80平方厘米的房间用作老年人居室的,其床位不纳入补贴范围;

(15)入住老人的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3.补贴标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新建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以租赁用房举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的,且租期5年以上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工商登记,具有自建产权用房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25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4.补贴办法

正常运营满半年,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入住率达15%时,补贴总额的50%;入住率达30%时,补贴总额的100%。

(二)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

(1)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养老机构。

(2)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兴办养老机构。

2.申报条件

(1)符合普通床位各项条件;

(2)新办的自建产权用房和新办的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3)连续六个月实际老年人入住率达50%以上;

(4)具备医用护理床且达到或超过总床位的50%;

(5)具备必要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设备;

(6)能提供全天候护理服务;

(7)医疗和护理人员(含医生、护士和持证养老护理员)与入住的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5;

(8)具备卫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护理院、医务室、护理站等)

(9)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应为医疗保险或长期护理险定点服务机构。

3.补贴标准

对新办的自建产权用房且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以上的新办养老机构,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4.补贴办法

提供场地开设医疗机构、取得医务室资质、护理站资质和护理院(护理中心)资质的,分别以核定养老机构床位数的70%、80%、90%和100%计发护理型床位一次性补贴。已享受普通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的,申报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时补足到上述标准。

(三)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

1.补贴条件

综合运营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的相关证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备案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理事会成员无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5)机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入住老人建立档案:服务合同、老人有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紧急联系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健康档案(个人基本健康信息、体检报告)等,按“一人一档”建立;

(8)收住老人的入住时间,符合民政智慧养老信息平台系统要求(1个月以上);

(9)最近一次的内部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10)一年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1)最近一次的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基础项指标100%达标。

(12)对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和服务费等费用价格公示。

2.补贴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养老机构收住自理、介助(半护理)、介护(全护理)老人人数,基准运营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80元、100元、120元的标准计算,工商登记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基准运营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评定等级为一级至五级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享受基准运营补贴的1.1倍、1.2倍、1.3倍、1.4倍、1.5倍。对新办机构运营满1年以上的应主动申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并按评定等级给予相应补贴。对等级评定达不到1级标准的养老机构不给予运营补贴。

对于公办养老机构根据评定等级给予一次性奖补,三级、四级、五级机构分别奖补10万、20万、30万元。

为居住在本市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照护的养老服务机构,经第三方评估组织评估考核,符合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标准要求的,给予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介助(半护理)、介护(全护理)床位,分别按每人每月180元和240元的标准补贴。

医疗机构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对产权销售型、使用权转让型、押金租赁型等养老建设项目,不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补贴

1.补贴范围

由社会力量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2.补贴标准

自2021年起,对新建、改(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办投入运营半年以上,经验收评估基本条件符合3A、4A、5A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资质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经验收评估达到《常州市街道(乡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对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常州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6号)中的A类对象即无子女照顾的介助、介护低保老年人,无子女照顾60周岁市级以上劳模,70周岁归国华侨,孤老、独居及介助和介护的离休干部,9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五类对象,开展居家上门援助服务,按服务每户每年给予200元运营补贴。

四、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

(一)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在常州市区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可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养老护理员。

2.补贴标准。

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五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护理人员,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取得不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持有原养老护理员国家执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同等对应)的,一次性补贴实行就高享受原则,不重复补贴。获得高一级证书时,实行差额补贴。

(二)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奖补

1.补贴对象

持有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在常州市区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工作满5年,并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可不缴纳社会保险),现仍在养老机构工作的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

高等院校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40000元、30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同时符合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入职奖补政策的人员,一次性补贴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

五、资金保障。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补贴,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由市、区财政各半承担,其他辖市区自行承担。公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除溧阳市外,其他辖区由市级财政统筹上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承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奖补,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由市、区财政各半承担,其他辖市区自行承担。

六、申报流程

(一)申请。养老机构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每年8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各类补贴须要求提供详细申请材料。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由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情况,进行每月网上申报,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核合格后给予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需提供机构登记证明或批准证明、机构简介、规章制度、功能设施、服务记录清单等材料。

(二)受理及审定。主城区民政部门收到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和现场验收,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经区级财政复核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联合审定。其他辖市区由各地自行受理审定。

七、罚则

(一)申请机构和个人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半年到一年的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视情予以追缴,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截留从业人员补贴,经查证属实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并暂停运营补贴发放。

(四)对以上违规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执行,此前发文涉及本文补贴项目的部分同时废止。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常州经开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补贴办法。

附件:1. 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材料.docx

2.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申请材料.docx

3.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奖补申请材料.docx

4. 居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贴申请材料.docx

5. 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奖励申请材料.docx

6.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请材料.docx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 邮政编码:213023 电子邮箱:zlqzfb@changzhou.gov.cn
联系电话:0519-88890809(网站建设管理)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40002 苏ICP备05028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