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现将《钟楼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钟楼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钟楼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下列组织: (一)镇、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二)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三)受区政府或区政府工作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受区政府或区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能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四条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首长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以维护法律尊严,并借此途径向人民群众诠释依法行政进程,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条行政首长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首长或主管领导必须出庭: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上级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委托的组织或派出机构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首长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出庭参加诉讼。 第八条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保持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条区监察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通过组织检查和参加旁听等形式,全面掌握全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状副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以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凡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案件的分析情况、整改措施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书面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内容。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首长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