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进一步加强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当前常州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现状,特制定我区2004-2010年度结核病防治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常州市钟楼区2004-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主要发生在肺部。近年来,全球结核病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目前,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主要表现在:少数地方对结核病流行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对结核病防治的艰巨性、长期性估计不够,结核病防治工作未能全面有效的开展;多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不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教育还不够普及;结核病防治的整体能力还不能适应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需要。特别是近几年,流动人口的骤增、耐药结核病的蔓延、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的双重感染,致使结核病疫情恶化,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在今后工作中,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结核病蔓延将严重制约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对贫困人群给予重点帮助。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五)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六)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增强全民自我预防保健意识。
三、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到2010年,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5%以上;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发现和督导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指标。
四、工作指标
为保证总体目标的实现,2005年前要落实以下具体指标:
(一)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发现率达到70%;
(二)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
(三)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
(四)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
(五)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5%;
(六)乡、村两级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90%;
(七)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
到2010年,各项指标要达到:
(一)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发现率达到90%;
(二)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5%;
(三)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5%;
(四)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5%;
(七)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履行肺结核病患者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履行对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配合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二)积极发现肺结核病患者
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对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密集的工商企业(建筑工地)、公共场所和羁押场所要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检查,提高患者发现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激励机制,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报告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和可疑症状患者。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2004~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本区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宣传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区财政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按辖区人口数每年每人0.1元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
七、考核与评价
区政府每年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我区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报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