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州市钟楼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钟楼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常州市钟楼区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钟楼区委《关于印发〈钟楼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钟委发[2010]33号),设置钟楼区环境保护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的职责。
(二)加强落实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落实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辖区各街道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太湖水污染防治的规划、计划和主要入湖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分解落实并执行太湖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提出整改和调整意见。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物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街道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水体、大气、土壤、噪音、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结合全区实际健全完善细化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管责任。按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辖区内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市环境保护局对区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七)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协调实施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落实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教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环境保护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拟定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综合性报告及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和有关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分析和预测全区环境保护形势,发布全区环境保护信息和预警信息。负责机关文电处理、会议组织、档案管理、保密、安全、政务信息、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全区环保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等管理工作。承担区环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污染控制科
草拟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行政措施。组织实施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负责管理全区固体危险废物,配合市局做好辖区内发散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污染集中控制。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国家、省、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配合创建国家生态市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承担区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环境信息的收集、加工、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完成市环保局污控处、自然处、固废辐射处、计财处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
负责全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工作。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服务。组织环保科研及环保实用技术的推广;组织推行清洁生产,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准的有关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环保科技信息工作。完成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处、科技处、环保研究所布置的工作任务。
四、人员编制
区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