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州市钟楼区审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钟楼区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常州市钟楼区审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钟楼区委、钟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钟委发〔2010〕33号),区审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地方建设项目投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制定全区审计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对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根据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重点和要求,确定全区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审计工作意见,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辖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6、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安排,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本区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审计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区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财务决算审计。对区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项目跟踪审计。负责对聘用工程审计中介机构或工程审计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监督。对区辖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区辖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区级党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负责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专项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完成局交办的专项资金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其他事项。监督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组织审计整改情况专项督查回访。负责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地方性审计制度、规范的监督执行,审计业务的三级复核。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重要活动和会议组织以及有关文件起草,负责审计信息宣传和审计结果公告,负责文秘、机要、培训、考核、档案、网络、财务等工作,负责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局计算机审计各项工作及审计统计管理。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审计质量检查。
四、人员编制
区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