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智能问答
  • 今日钟楼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走进钟楼
  • 新闻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开放
  • 数据发布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钟楼区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调整补充说明》的通知
索 引 号:
组配分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政办发〔2009〕14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9-11-18 发布日期: 2009-11-2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钟楼区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调整补充说明》的通知
钟政办发〔2009〕14号
 

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办局:

  经钟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2010年度钟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在钟政办发〔2007〕23号文件《关于印发〈钟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补充,现将《钟楼区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调整补充说明》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钟楼区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调整补充说明

  经钟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2010年度钟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在钟政办发〔2007〕23号文件《关于印发〈钟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补充,现就调整、补充情况说明如下:

  1、第九条调整如下:

  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诊疗制度,确定我区合作医疗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为:新闸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五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星明医院,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为定点结报单位;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为:常州市第一、二、三、四、五、六人民医院,参加人员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凭相关资料回户籍所在地的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补偿。定点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局实施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和条件如年度内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条也作相应调整。

  2、第十一条第二项调整如下:

  享受辖区内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以及门诊优惠体检等卫生服务。

  3、第十三条调整如下:

  合作医疗资金由财政资助、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扶持和农村居民个人缴纳三部分组成。

  (一)常州市财政按参加人数每人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区财政按参加人数每人14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相关街道、街道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和农村居民筹资总额为175元/人,具体分配标准由各街道自行确定。

  4、第十六条调整如下:

  区财政设立合作医疗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实际参加人数100元/人的标准设定合作医疗门诊优惠体检基金,用于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相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优惠体检(办法另行制定);按实际参加人数250元/人的标准设立住院补偿基金。委托保险公司参与技术服务管理,由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日常住院补偿即时结报业务。

  合作医疗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本着以收定支、略有积余的原则,区合管办可根据年度资金积余情况,酌情实施合作医疗二次补偿,二次补偿的对象主要为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部分心脑血管疾病(脑血管意外、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脏瓣膜疾病、脑部良性肿瘤)、病毒性肝炎患者。合作医疗运作期间超支部分首先从往年各项基金结余中支出,不够部分再从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中支出,尚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

  5、第十八条第三段内容调整如下:

  凡参合年度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者,其合作医疗住院补偿以可补偿部分个人承担额作为可补偿部分总额,予以分段补偿,累计后乘以2.9系数(补偿总额不超过可补偿部分个人承担额)。

  6、第十八条第四段内容调整如下:

  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中医治疗费、药费(药品须在原《常州市钟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内)按实际发生额的60%作为可直接补偿部分,不再分段补偿,每次补偿最高额为800元。

  7、第十八条第四段内容调整如下:

  特种疾病(仅指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门诊费用半年累计后视作一次住院,按住院补偿计算办法计算补偿,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20000元。

  8、第十九条补偿标准调整如下:

  参加人员每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扣除不予补偿的费用后,按下列规定分段计算,累计后乘以2.9系数补偿(单次住院补偿不超过医疗费总额);在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医疗费用,扣除不予补偿的费用后,按下列规定分段计算,累计后乘以3.5系数补偿(单次住院补偿不超过医疗费总额)。具体标准如下:

  1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偿30%

  1001元~3000元(含)部分补偿35%

  3001元~5000元(含)部分补偿40%

  5001元~7000元(含)部分补偿45%

  7001元~9000元(含)部分补偿50%

  9000元以上部分补偿55%

  最高补偿额为80000元

  9、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内容调整如下:

  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医院诊治的,应在户籍所在街道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的转院及登记手续,但参加人员因急诊、抢救等原因不能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住院治疗,但在出院后15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委托证明)凭急诊住院证明、门诊病历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道定点医疗机构补办转院证明、确认手续,否则不能享受补偿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外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 邮政编码:213023 电子邮箱:zlqzfb@changzhou.gov.cn
联系电话:0519-88890809(网站建设管理)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40002 苏ICP备05028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