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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保增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19600/2009-00040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钟环〔2009〕1号 发布机构:环保局
产生日期: 2009-01-26 发布日期: 2009-02-0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保增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保增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
常钟环〔2009〕1号
 

 

局各科室、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区“保增长、促发展”暨重点工程(工作)推进动员会精神,我局提出以下十条“保增长、促发展”实施意见,望你们认真执行。

  1、对涉及环保审批的全区重大项目,明确专人帮助企业加强与上级沟通,跟踪项目审批进展,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针对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对环境咨询服务的不同需求,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一揽子的环境咨询服务。

  3、对因环境违法等行为受到银行信贷制约后积极整改到位的企业,主动及时向银行反馈信息,修复其环境信用。

  4、环境监测一律执行下限收费标准。

  5、积极组织相关环保科技攻关和技术引进,指导企业积极向上申报各类环保科研和治理项目,力争在申报数量和资金额度上继续突破。

  6、完善环保行政处罚的自由数量标准和程序,对环境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7、对重点企业、项目初次环境违法的暂缓处罚,视整改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或不处罚。

  8、对存在偷排直排、未批先建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同时,督促和帮助其做好整改工作。

  9、对限期治理整改到位的,要及时验收,使其尽快恢复生产。

  10、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费缓缴手续。

  常州市钟楼区环保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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