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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钟楼区劳动保障维权综合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504/2009-00036
组配分类: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人劳〔2009〕13号 发布机构:人社局
产生日期: 2009-06-19 发布日期: 2009-06-2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钟楼区劳动保障维权综合处理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钟楼区劳动保障维权综合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钟人劳〔2009〕13号
 

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局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切实提升依法行政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调查研究,制订本方案。现将《钟楼区劳动保障维权综合处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并不断总结,加以完善。

附件:1.钟楼区劳动保障维权综合处理工作方案

2.钟楼区劳动保障维权综合接待情况登记表

   3.钟楼区劳动保障维权综合处理进程表(正、副本)

     4.钟楼区劳动保障维权重要案件登记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钟楼区劳动保障维权综合处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因职能以及适用法律规范上的不同而引起的受案范围交叉问题,本着围绕中心工作、发挥整体优势、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行政管理、降低行政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机构

    依托、整合现有劳动保障维权资源,在区行政服务大厅设立劳动保障维权综合处理窗口,与区属各级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职能部门构成劳动保障维权工作体系。

三、工作内容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受理劳动保障业务咨询。

(二)统一接待劳动争议、劳动保障投诉举报、工伤认定申请及行政许可申请,并及时分类登记转相关部门处理,并对内部处理的各环节进行监督。

(三)组织实施案前调解工作。

(四)协调群体性争议、突发事件的处理事务。

(五)负责召集疑难信访案件的会商会审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先行调解原则                

本着“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的原则,对于一般劳动纠纷,登记后直接安排案前调解。

(二)法定原则

法律法规中对于受理部门有强制性规定或者对于案件有时效性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专门性规范文件的从其规定;对上级或同级职能部门转交的案件由对口职能部门处理。

以下由监察处理:

1、使用童工等涉及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

2、有关非法用工的投诉举报案件。

(三)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对于受案范围交叉的争议,当事人有根据自己的经济成本、举证能力、申诉风险情况选择仲裁或者监察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四)便于解决问题的原则

以下由仲裁处理:

1、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追索经济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培训费、提供福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5、因工伤待遇发生的争议;

6、用工主体资格被吊销、注销、经营者逃匿的争议;

7、案情复杂,并经区领导批示的争议。

以下由监察处理:

1、扣押证件、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职工收取财物的投诉举报;

2、有关社会保险投诉举报;

3、拖欠、克扣工资及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投诉举报;

4、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标的不超过5000元的投诉举报;

5、工伤认定前期调查。

其他处理:

    1、非标准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2、10人以上群体性争议、有关劳动保障的重大突发事件应由劳动监察大队派员在第一时间到现场,立足本职,做好调查、调处工作。具体工作由区领导批示的部门处理。

(五)主项请求事项处理原则

对于具有多项请求事项的同一纠纷,且各项请求事项同时分属仲裁、监察处理,对其处理按以下原则:

一般原则:由纠纷请求中主要事项的处理部门负责处理;

特殊原则:由窗口根据后台业务部门工作量情况进行调配。

五、工作程序

(一)综合程序(适用仲裁、监察、行政许可、工伤认定申请)

认真接待来信、来访、来电所反映的情况,并填写好《接待情况登记表》,做好登记备案。

对当场明确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事项,按法定要求和法定文书进行登记,并填写《综合处理进程表(正、副本)》(注:主要填写当事人自然情况、工作内容和各职能部门预期完成受理、调查、处理的各阶段督促时间、事项),同时在当日及时完成法定文书、证据材料和《综合处理进程表(副表)》的移交工作。综合窗口根据职能部门的接收和反馈情况在上述预期时间准时填写《综合处理进程表(正表)》中各项内容,按要求做好各环节的监督工作。

各职能部门按综合处理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反馈、做好情况记录,并在处理完毕后,将《综合处理进程表(副本)》移交综合窗口归档。

(二)调解程序

对有条件进行调解的一般劳动纠纷,要科学有序组织实施调解工作,调解形式可为电话调解、信函调解、预约调解、现场调解。调解的工作时间为15日,完成调解后要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增强调解工作的有效性。

对在15日内未完成调解的劳动纠纷,按上述的规定和程序转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重要案件程序

    以下情况立即汇报局维稳办,听取指示,并填写《重要案件登记表》、《接待情况登记表》及《综合处理进程表》,立即转相关职能部门处理,需要做好现场维护工作的,要积极处置:

1、10人以上群体劳动争议急访;

2、对有关童工的举报或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举报;

3、有关劳动保障的重大突发事件。

六、附则

加强基础台账管理,建立汇总台账和按职能内容设立的分立台账(仲裁、监察、行政审批、工伤认定申请、调解及重大事件6类台账)。对综合处理的各类事项实行书面登记、书面转办、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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