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区局机关各科室:
为积极争当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提高信息工作质量与调研水平,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服务决策、指导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司法所、区局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科、基层科、区法律援助中心。
二、考核目标
信息、调研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制,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各司法所、区局机关各科室达标分为100分。
三、计分标准
1、凡被区普法网录用每条计1分,被区普法简报书面编印,每条计2分,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分。
2、凡被市局、市委政法委录用每条计5分,领导批示的每条加2分。
3、被常州市委、市政府或省司法厅、省委政法委录用每条计10分,领导批示的每条加3分。
4、被省委、省政府或司法部录用每条计15分,领导批示的每条加5分。
5、被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录用每条计20分,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
6、上述计分以最高分值计,不重复累加。
7、凡上报信息经其他部门进行较大篇幅修改,或由上报部门提供信息源,由接收部门起草的信息,被上级机关录用,均作为报送部门和修改、起草部门共同撰稿,分别按所得分值计分。
8、调研文章在省、市、区刊物(含内部刊物)上发表,或在省、市、区有关会议上交流,或被有关领导批示的,按照同类信息录用分值双倍计算得分。
四、考核实施
1、所报信息要紧扣司法行政系统职能,围绕党委、政府工作重心,关注群众关心热点,切合实际,重质保量。
2、司法所信息调研工作考核纳入年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信息调研工作不达标的司法所,一般不能评选本系统当年度先进单位;区局机关考核纳入业务工作目标考核。
3、区局办公室负责信息、调研的日常工作。信息、调研文章统一报区局办公室(报送书面或电子文本,电子文本电邮至Email:zlsfjbgs@163.com或通过区政府OA网网络传呼至区司法局),录用、获奖情况的印证资料须向办公室提供,经核实为准。
4、本办法由区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规则与本文件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OO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