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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547/2010-00047
组配分类: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司发[2010]7号 发布机构:司法局
产生日期: 2010-05-10 发布日期: 2010-05-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人民调解协议书是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如果简易调解不需要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登记在《钟楼区受理、调解简易矛盾纠纷记录簿》上。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的通知
钟司发[2010]7号
 

各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服务中心):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性活动。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如果简易调解不需要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登记在《钟楼区受理、调解简易矛盾纠纷记录簿》上。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区各级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规定如下:

  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一)调解申请书格式:

调解申请书格式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特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登记日期年月日

  (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纠纷类型: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于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履行情况:

  因调解不成,于年月日告知当事人

  因,决定不受理该纠纷,告诉当事人。

  登记人(签名)登记日期年月日

  (三)调查笔录

调 查 笔 录

  时间地点

  事由参加人

  被调查人

  笔录:

  被调查人(签名)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四)调解笔录

调 解 笔 录

  时间地点

  事由参加人

  当事人

  笔录:

  当事人(签名)调解员(签名)

  参加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五)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

  (六)回访记录:

回 访 记 录

  当事人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 年月日

  二、人民调解卷宗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调解申请书

  4、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5、与申请人谈话笔录

  6、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7、与被申请人谈话笔录

  8、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9、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

  10、调解笔录

  11、人民调解协议书

  12、回访记录

  13、封底

  三、人民调解卷宗归档要求:

  1、出具人民协调协议书的调解卷宗应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排序正确。

  2、不需要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应将每一份已填写登记的《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或纠纷类别及编号一年一装订,年底归档。

  3、村(居)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协议书须经街道调委会首席调解员审核,然后归档装订。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使用和管理的要求:

  1、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的相关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出具调解书时必须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是人民调调解工作的专用章,应妥善保管,不得作为它用。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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