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卫生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精神,安监部门承担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职业病危害状况,加强职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常州市安监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常安监〔2009〕58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区范围内凡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详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二、申报内容
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具体内容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三、申报管理
全区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安监站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确认,并统计应申报的用人单位,统计名单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区安监局监管科。区安监局负责受理全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的相关工作,并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宣传、培训、统计、建档、监督和向市安监局上报等工作。
各安监站要建立本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数量、职业病危害的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和管理状况等,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分类汇总。每年年底前各安监站将汇总资料报区安监局备案。
用人单位在上报后如发现填写有误,应向区安监局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写数据和申报表后,依程序重新申报。
四、申报时间
全区化工、冶金(铸造)企业申报工作于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其他企业在2010年9月30前完成申报工作。
在完成现有企业申报工作后,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区安监局进行变更申报。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区安监局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区安监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回复。
五、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文本申报主要是受理机关审查、许可、存档需要,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填写表格,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后报送区安监局监管科(532室,联系人:徐友发、韩飞,联系电话:8889053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由市安监局统一制定(见附表)。电子数据申报主要是汇总、统计、上报需要,用人单位可在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192.168.10.155/waoscz/loginl.aspx)上直接上网申报和下载填报表格。
六、工作要求
1、各安监站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为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受理申报的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申报工作,对于用人单位不按通知要求申报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区安监局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各安监站应根据全区申报工作的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开展工作。首先以化工、冶金(铸造)企业为切入点,分重点行业领域和轻重缓急稳步推进,逐步全面展开各个领域的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3、各安监站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要注意收集情况,各地在申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2、《职业危害重点企业自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