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民政局,市德安医院:
经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七月六日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在试行过程中涉及到的费用报销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原《暂行办法》第八条中“城市低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前款规定实行减免后,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可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改为零起点报销,即取消500元起报线。
二、原《暂行办法》第八条中“(一)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至1000元(含)的,报销比例为50%;(二)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的,报销比例为40%;(三)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的,报销比例为30%;(四)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20%”,改为医疗费用一律按50%的比例报销。
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