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民保[2008]2号
常财社[2008]4号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20元,提高标准后,原市、区保障资金列支渠道和分担比例不变。
各辖市及武进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同步调整,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