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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2006年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
索 引 号:01411958X/2008-00070
组配分类:规划计划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钟人口计生发〔2006〕第5号 发布机构:卫计局
产生日期: 2008-03-23 发布日期: 2008-04-0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对2006年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006年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
常钟人口计生发〔2006〕第5号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着眼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任务,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创新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人口计生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社会保障水平,全区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以内,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9.8%以上,为实现“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新发展起好步、开好头。

  一、巩固“十五”成果,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

  由于第三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群和八十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在“十一五”期间将陆续进入婚育期,我区也将逐步走出生育低谷期,出生率逐渐上升,并有可能将在2010年左右达到峰值,形成第四次生育高峰。所以每个计生工作者都要认清形势,在巩固“十五”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坚持把稳定低生育水平放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位置,坚定不移地执行现行生育政策,扎实夯实基础工作,确保全区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强化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工程,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创新自治模式,提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水平;坚决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行政行为;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促使各类企事业单位依法承担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开展“五五普法”,自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和发展中各种矛盾的能力,公正、高效执法。

  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继续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社会性别公正,形成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环境。全面贯彻实施苏人口计生委(2005)76号文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法规,实行定点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综合运用普法教育、行政推动、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利益导向等多种手段,逐步形成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使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

  继续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继续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完善,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管理运行机制,确保这项造福于民的好事落到实处;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政府养老”的宣传效应,增强群众积极、自觉参与计划生育的信心。

  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认真扎实做好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申报发放工作;探索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帮扶救助体系;认真落实常州市政府即将出台的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政策,做好相关实施工作。不断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开发新的工作载体,使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树立流动人口为“社会财富”的新理念,构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信息综合化新平台,探索社会化的管理模式,推进网格化管理方法,实行法制化管理要求,创新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新机制。加快建立“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工作机制”,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待遇。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评估体系和办法,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双向考核,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三、不断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满足群众不同需求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传承并创新原有的优质服务途径,学习和吸收“世代”服务的精髓,继续开展好知情选择、随访等日常服务工作,为群众提供“零距离”服务,使育龄群众充分享受到计划生育的优质服务;积极探索和开展倡导型、特需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推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行动计划,不断满足群众的不同服务需求;同时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建设,不断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计生服务的质量。  

  要按照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的规范要求,大力实施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全面启动“幸福护航行动”——人口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工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促进,社会积极响应,群众自觉参与”的工作模式。通过有计划有方案有目的的实施,使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引起社会各方关注,群众意识得到普遍加强,全区人口出生缺陷发生率在现有水平上有明显下降。

  四、深化宣传教育,加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

  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2006—2010年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意见》及省实施方案,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及“关爱女孩行动”为载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积极开展生育文化社会公益性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舆论环境,形成良好的生育文化和社会氛围。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生育文化活动,创造各具特色的生育文化品牌,繁荣生育文化的创作,推出一批生育文化精品,不断提高进村入户率,促进生育文化建设和人口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创建国家及省婚育新风进万家示范区活动,推动生育文化示范乡(镇)、村(居)和社区的建设。 

  加强载体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党校、团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教学和培训,推进各级干部人口理论学习的规范化、制度化;继续推动中等以上学校青春期教育、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的发展;以创新人口学校办学和宣教模式为突破口,推进宣传网络建设,不断拓展宣传教育的范围,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

  五、深入推进预防艾滋病项目和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项目

  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和社区志愿者的作用,深化计划生育志愿者“零距离”服务,拓展协会服务领域。深入推进国家计生协“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项目,宣传新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和安全套的推广,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以及娱乐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继续做好国家计生协“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这个项目,把为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提供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作为协会的工作重点,使广大青少年通过学习增长知识,从而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世界观。

  六、积极开展争创常州市人口计划生育示范社区活动

  继续积极开展争创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示范社区活动。根据常州市人口和计生委[2005]20号文件——《关于创建常州市计划生育示范社区的考评意见》,认真领会考评示范社区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体制,努力打造“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示范社区,全面争创,并以此为契机促进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水平。

  七、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人口计生科学管理水平

  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建立人口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拓展信息内容。继续完善政务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逐步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动态监测、决策支持和公共服务等信息化应用体系。

  改进统计方法、拓宽统计渠道,建立和完善事业统计制度,同时积极收集整理相关部门的人口统计数据,加强统计数据的综合治理,加大信息质量控制力度。认真总结“十五”考核评估的经验,完善“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与绩效评估机制。

  十、不断创新,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改革

  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要紧紧围绕“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工作新机制的目标,善于发现,主动思考,用新思路解决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要经常研究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存在问题,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努力寻找创新的突破口,在制度上、服务上、机制上、载体上寻求改革和发展,不断为全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增强全区的工作活力。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计生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能力

  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人员准入机制;改革选拔任用机制,健全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岗位结构和知识结构得到改善,增强服务机构活力加快人才队伍结构的调整优化;加强职业化教育培训,重点培养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咨询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依法履行职责、避孕节育技能、生殖健康咨询、家庭保健随访、人口信息综合管理的应用能力。坚持不懈地抓好机关作风建设,做好行风评议工作,进一步转变机关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推进电子政务,改进办事方式,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制度创新,树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常州市钟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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