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楼物价信息
第5期
(总第632期)
常州市钟楼区物价局 2007年3月21日
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发出通知
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工作
一、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后,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并由财政部门在预算内足额安排。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2006〕5)的规定,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规定标准安排好公用经费预算,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本通知所指农村为各县(市、区)及省辖市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学校应向学生开放微机房等活动场所,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三、学校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必须遵循非营利的原则。
四、本通知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各地要立即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对违规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