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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钟楼区“三合一”网络平台监察人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索 引 号:014119555/2010-00006
组配分类: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监发【2010】7号 发布机构:监察局
产生日期: 2010-07-10 发布日期: 2010-07-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全过程的监察监控,确保我区“三合一”网络平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根据《钟楼区“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监察局及各行政机关监察室(未设立监察室的行政机关应明确其他职能处室)两级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职责分工,分级监察的要求,各级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
钟楼区“三合一”网络平台监察人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钟监发【2010】7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全过程的监察监控,确保我区“三合一”网络平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根据《钟楼区“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监察局及各行政机关监察室(未设立监察室的行政机关应明确其他职能处室)两级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职责分工,分级监察的要求,各级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三合一”网络平台的日常监察监控和处理相关业务。区监察局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所有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各行政机关监察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本机关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察。

  第四条区监察局监察人员在每个工作日应当至少两次登陆网络平台,处理有关事项。各行政机关监察人员在每个工作日内应当至少一次登陆网络平台,处理有关事项。监察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指定他人履行职责。

  第五条网上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时效、流程、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督办、整改;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督察督办;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对外服务窗口进行视频监控等。

  第六条区监察局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发现有黄灯预警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预警通知;发现有橙灯预警时,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督办通知;发现有红灯预警时,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整改通知。对于督办通知和整改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办理时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七条各级网上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对于区监察局交办的投诉举报或其他事项,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八条各行政机关网上监察人员应严格依照区法制办审核确认并固化的流程,对本机关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实时监察。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岗位、各环节的责任人员和工作人员有超时办理、违规办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醒或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责任。

  第九条网上监察人员应当定期对网上监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整理。相关监察数据应作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网上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网上监察系统。未经批准,不得将网上相关数据下载、复制和传播。

  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调取网上数据信息的,应报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网上监察人员违法本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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