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智能问答
  • 今日钟楼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走进钟楼
  • 新闻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开放
  • 数据发布
信息名称: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520/2005-00012
组配分类:政策法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苏财外金[2005]10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产生日期: 2005-02-25 发布日期: 2005-03-0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苏财外金[2005]10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                                 苏财外金[2005]10号

·                                 发布时间:2006-6-15         浏览次数:1235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近收到《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就地方财政提供担保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五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转发 财政 担保 通知
抄送: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3月8日印发
                    共印30份


财  政  部  文  件

财金[2005]7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我部《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有关财政担保问题的意见》(财预函[2004]15号)的批示精神,为了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现就有关地方财政担保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根据《预算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地方财政不得打赤字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安排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地方政府以将来的部分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实际上是在人代会通过之前即将部分收入和支出项目固定下来,与《预算法》的规定相抵触。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停止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对于已构成担保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增强信用意识,合理安排还款来源,采取切实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偿还。
   
三、地方财政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包括由地方财政的担保行为而产生的或有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担保 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8份    2005年1月28日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 邮政编码:213023 电子邮箱:zlqzfb@changzhou.gov.cn
联系电话:0519-88890809(网站建设管理)
苏公网安备32040402001096号 网站标识码:3204040002 苏ICP备05028197号